举证责任及抗辩的立法建议理由
导读:
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及说明。
债权人应当承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以及债权未能实现的举证责任。但债务人得以其拥有实现债权的等值或者更高价值的可执行财产对抗债权人。
债务人的债权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对次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视为其怠于行使权利。
「说明」
本条是关于代位权人举证责任的规定。
依照本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应当举证证明:(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2)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关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举证,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该到期债权为金钱债权,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等内容。所谓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权利而不行使;若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债务人已经对次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行使权利;则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故本条进一步规定,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债务人未对次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视为其怠于行使权利。关于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的举证,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债权威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给付迟延而债权未受偿、以及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不充分以致债权有不能受偿的危险。
正是因为债权人举证债权未能实现的事项包括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不充分,故债务人得以其拥有实现债权的等值或者更高价值的可执行财产对抗债权人。当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拥有实现债权的等值或者更高价值的可执行财产,即债务人具有清偿能力,其责任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不具备。
「理由」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他人的金钱债权和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为条件,此项条件是否具备,应当由主张代位权的当事人举证。债权人举证气可以行使代位权,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其次举证证明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主要是指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对次债务人主张已到清偿期的债权,故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够证明债务人未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和仲裁,其举证责任已经承担。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主要是指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其债权未获满足,而且因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才能成立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故本条规定,债权人应当承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以及债权未能实现的举证责任。但债务人得以其拥有实现债权的等值或者更高价值的可执行财产对抗债权人。
第119条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由次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说明」
本条是关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之规定。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的标的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金钱债权。债权人应当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所称“次债务人住所地”,依照本法关于自然人、法人地住所之规定确定。在这个意义上,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次债务人住所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没有管辖权。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以外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次债务人住所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的,应当移送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
债权人以诉讼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标的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金钱债权,诉讼的被告为次债务人。金钱债权之诉讼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所发生的诉讼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之已有基本规定。同时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若代位权行使的诉讼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解决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提供了实践经验,并无不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务经验,本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由次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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