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导读:
今年最高法院党组专题研究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王胜俊院长强调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执行,副院长黄松友指出:执行工作要以实现结果公正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验执行结果是否公正的标准,主要应当看在主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最大限度地得到了满足。迅速、及时、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作为每一名执行人员所追求的目标。此举关乎司法的权威、人民法院的形象,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必须切切实实地更新执行理念,因为执行理念是我们行动的旗帜,决定着行动的方向,是执行的动力,决定着我们执行之路能够走多远。
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
“贯彻当事人主义,以当事人主义重塑执行程序”,是前几年盛行并一度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的重要理念。其要旨在于强调,债权人在执行工作中处责任中心地位,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仅对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负责,否则,没有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中止或终结执行。其理论依据在于司法权的被动性、中立性。结果可想而之,结案率上来了,债权实现捉襟见肘, “判决是白判,调解是空调”,“出钱打官司,不如花钱雇打手”。长此以往,削弱了司法的权威,丧失了公民对人民法院的信任。
执行程序中秉持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原则,这是执行工作的性质所决定,从世界范围来看,执行程序中采取或恢复职权主义目前已经形成趋势,如英国自1994年以来改革了旧的执行制度,构建了以职权主义为主的全新的强制执行体制。 对于执行权,理论界、实务界早有明断,是由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组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可能行使一定范围的裁决权,该裁决权属于审判权,具有“被动、中立”的特点。但是执行实施权是执行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不具备审判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权,不应凭空加以“被动、中立”的限制。对于执行裁决权的运行应当坚持被动、中立、公正的原则,实行当事人主义;对于执行实施权的运行应当坚持主动积极、效率优先的原则,实行职权主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缺少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更无制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和惩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权力,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执行权,这既是职权,更是责任,必须更新执行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权作用,主动积极调查寻找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多措并举,公正高效地控制、变现、分配财产,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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