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债务并不能免除
导读:
注销公司债务并不能免除
了拓宽经营,给村里创收,1994年,高林农工商经联社(化名)开办了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达业公司(化名)。1995年,达业公司与李林(化名)
达成了协议,从李林处购买各种建筑材料。达业公司的经理徐洪(化名)跟李林商量,由于公司规模不大,没有富余的资金,能不能先欠着货款,有了钱马上给?李林一想,自己刚做买卖不久,有个固定的客户也不容易,就答应了。就这样,从1995年至1998年年初,达业公司从李林处陆续购买了不少的建筑材料,过一段时间支付部分货款。货款总是这么欠着,李林也不放心。但他的再三催促下,1998年2月,达业公司跟李林出具了一张欠款清单,确认欠李林空心砖、水泥等各项货款179737.9元。1999年1月、2000年12月、2002年9月、2004年8月,徐洪分四次共给了李林5500元。十六七万元的货款就这么拖了五六年,今天给点,明天添点,啥时能给完啊?李林急了,不断找达业公司的人催款。2005年2月,在他的一再催促下,终于得知一个消息,1998年3月,经联社就以达业公司没有经济业务也没有债权债务为由,将达业公司申请注销了。李林知道后,差点气坏了,给自己打完欠条后不到一个月就将公司注销了,却将自己瞒在鼓里好几年。今天还点,明天还点,不就想让自己不知道他们注销公司的事吗?要不是自己催债催得勤,不就过了时效了吗?经联社这不是存心的吗?
被李林告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后,经联社还振振有词,达业公司1998年就被注销了,徐洪向李林支付的货款属徐洪的个人行为,与经联社无关;李林的债权已过时效。所以不同意李林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达业公司自李林处购货后,理应及时将货款向李林付清。在达业公司与李林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经联社就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将达业公司注销,并表示达业公司已无债权债务,对此经联社应向李林承担民事责任。达业公司被注销后,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徐洪又多次给付李林货款。因李林对达业公司已被注销一事并不知情,故徐洪的还款行为,应视为代表达业公司。李林所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此,法院判决经联社给付李林174237.9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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