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欠货款不给怎么办
导读:
当事人如果遇到工地拖欠货款不给的,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债务纠纷。如果当事人始终不能就货款偿还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您采取起诉的方式维权。更多关于工地欠货款不给怎么办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当事人如果遇到工地拖欠货款不给的,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债务纠纷。如果当事人始终不能就货款偿还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您采取起诉的方式维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
1、应收及预付款,是公司发生产品销售,劳务供应等经济活动,以及公司因为将要发生外购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济业务,而预付供货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的款项,根据有关资料按购买单位或供货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2、其他应收款是类似备用金、租金、各种赔款、罚款以及向职工垫付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按经济业务各项类别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为了落实责任,便于款项的催收,在供货单位或经济事项后加注经办人。
3、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材料商品采购以及劳务等经济业务,是在产品交货、工程完工验收、劳务提供之前,预先按一定比例或合同收取部分或全部款项,该款项按供应单位或客户名称设置明细科目。
4、其他应付款是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该款项应按事项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示:起诉需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否则是不会受理的。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工地欠货款不给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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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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