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管辖规定有哪些
导读:
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民间借贷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现在很多人都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第一步就是确定哪些法院有管辖权,那么民间借贷纠纷管辖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首先,确定级别管辖,在民间借贷中,一般案件的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的、在市一级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在省一级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最高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然后,确定区域管辖:如果双方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约定了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那么债权人应该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没有签署借条、借款合同或协议,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也就是借款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而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实际上也是赋予行政机关在处罚管辖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处罚情况。它对解决目前处罚管辖存在的重复管辖或者空白等问题很有意义。
上级机关指定一级机关对某一处罚行使管辖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一般特点,适用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因此,指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按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指定的决定。也就说,上级机关行使指定权时,要依法作出指定决定,制作指定决定书。否则,难以分清决定者与被指定者的责任,也使被指定者行使管辖权失去法定依据。
对协议管辖的限制 一般说来,对交由外国管辖的限制比交由内国管辖的严格。限制有涉及诉讼主体的,也有涉及诉讼客体的。涉及诉讼主体的,有因当事人的国籍、或因双方或一方的住所、或因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而加的限制。例如,按照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52条规定,只有外国人间和在意大利无住所的意大利人之间的诉讼才可约定交由外国法院审理。苏联及东欧国家原则上只允许社会主义法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契约得经协议交由外国法院管辖。涉及诉讼客体的,一般国家的原则是:当事人不得将依法专属内国法院管辖的案件交由外国法院管辖,即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得协议管辖。一般地说,关于财产诉讼,除不动产外,允许协议管辖。关于诸如婚姻、家庭等非财产诉讼和非诉讼事件均不得协议管辖。
此外,几乎所有国家都认为,基于国际上理由或出于公共秩序原因,应属内国管辖而排斥内国管辖的这类协议为无效。在具体案件中,一方向他方施加压力而缔结的协议管辖,例如,经济强者一方迫使经济弱者另一方签订的附合契约 (adhesion contract)中有关协议条款也常被认为无效。
现在有不少当事人都会在签借款合同的时候就约定好发生纠纷之后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但即使可以约定管辖也不可以违反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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