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抗辩权规定
导读:
在社会实践生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可能会请保证人进行保证,保证人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抗辩权,那么关于抗辩权有些什么规定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抗辩权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无效,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此为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免除担保责任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2款同时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这就表明,当主合同无效时,只有连带责任保证人无过错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才能完全免责;如果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主合同无效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然,并不能因为即使免除保证责任仍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行使主合同无效的抗辩权,毕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比承担连带保证的责任小许多。
主合同虽然签订,但由于特殊原因而没有实际履行,债权并未实际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人自然可以拒绝债权人无中生有的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
抵销是使债消灭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均可以将其享有对方的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抗辩权规定”的法律内容,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大家要注意三者之间的区别。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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