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担保追偿的方式
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企业也有资金周转不过来的时候,这时候要向银行或者其他公司借款,往往会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要约定好相关的事情,同时担保人在履行担保债务后,可以向公司追偿,那企业债务担保追偿的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做详细介绍。
担保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担保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担保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因此,担保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合同法》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法律规定,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害债权行为的,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当债权人没有行使代位权致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状态持续到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后的,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一)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担保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担保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二)因担保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担保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
(三)担保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担保人丧失求偿权。例如,担保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担保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企业债务担保追偿的方式的相关内容,从中我们可以知道企业债务担保追偿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担保人行使预期追偿权,二是担保人可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第三是担保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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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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