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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借款保证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6 01:40:23 人浏览

导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一般的借贷合同中总会存在那么一两个担保人,主要是防止债务人消极偿还债务,为债务人提供多一个负责人的保证人,很...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一般的借贷合同中总会存在那么一两个担保人,主要是防止债务人消极偿还债务,为债务人提供多一个负责人的保证人,很多是借贷双方的见证人或者是介绍人。那么,成为借款保证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了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须有代为清偿的能力,并不是担保法的强制规定,没有清偿能力的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不都是无效的,不能以保证人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认定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可以与相关的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林小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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