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时妻子要清偿债务吗
导读:
丈夫生前向朋友借款后因病去世,债权人上门催讨,其妻子王某以家庭内部达成协议为由认为该笔债务应由其子负责归还,此抗辩能否对抗债权人?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该家庭内部协议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那么丈夫死亡时妻子要清偿债吗?
2010年4月11日,王某的丈夫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朱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同年11月,徐某因病去世,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的妻子王某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王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协议书,答辩称徐某去世前与自己和儿子达成了一份协议,将徐某的财产及债务都进行了分割,协议中说明徐某生前的债权由儿子继承,故该案涉及的债务也应由儿子归还,与自己无关。
2010年4月11日,王某的丈夫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朱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同年11月,徐某因病去世,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的妻子王某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和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徐某去世后,朱某向王某主张债权,因其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徐某的个人债务,所以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论,王某应及时归还借款。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借款利息,故朱某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提交的协议书是其家庭内部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诉权。
据此,法院判令王某须归还朱某借款本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
相关知识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知,无以上两种情形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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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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