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期限早于借款 法院按未约定还款期限认定
导读:
还款期限比借款时间还早,吴先生拿着这样一张借条起诉对方要求还款,他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今年4月15日,吴先生来到泉港法院南埔法庭,起诉要求林先生偿还借款5500元及利息,陪同吴先生前来的还有他的妹妹吴女士。吴先生是一位聋哑人,他委托他的妹妹担任代理人,以便与法官沟通。原来,吴先生与林先生是好朋友,林先生也是聋哑人。据吴先生所述,2015年1月份和2016年1月份,林先生分别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其借款2000元和3500元,2笔借款分别约定了借款利息以及还款期限,借款后,林先生至今未还款。吴先生便将他告上了法庭。
法官审查后发现,2016年1月份的借款3500元,借条上载明的还款期限是“定于2015年12月19日前还清”,还款期限竟然在借款时间之前,这是为何?
吴先生称,这是林先生笔误,林先生将借款时间与还款时间写反了,应该是2015年12月19日借款,2016年1月30日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主张该日期是林先生笔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林先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因此对吴先生关于日期是林先生笔误的主张不予采信。因2016年1月份的借款3500元的还款日期早于借款日期,应视为双方对还款期限约定不明,按未约定还款期限认定。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林先生偿还吴先生借款550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宣判后,吴先生和林先生均未上诉,案件已于近日生效。
法官说,根据相关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该案中,当事人双方对3500元的这笔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早于借款时间,不符合常理,约定不明确,应视为没有约定,故对于该笔借款,吴先生可以随时请求林先生偿还。
(原标题:还款期限早于借款 这张借条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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