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公司破产清算的债务问题破产清算审计报告格
导读: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具体情况是:重庆某百货公司,决定清算破产,而百货公司应该支付给供应商(我朋友是其中之一)的货款,保证金等债务款项只按所欠金额的50%的来支付。(这个百分比不是固定的,对大的有背景的供应商可能是区别待遇,但是我朋友这样的就很困难了)
先把那个百货公司给出的书面协议(xieyi)先发出来
债权债务清算协议(xieyi)
甲方:某百货公司
乙方:供应商(我朋友)
丙方:某公司(本身应该是不存在,只是为了逃避债务虚构的)
本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而解散,并于2006年8月15日正式停止营业。
清算组成立后,通知了已知的所有债权人,并于8月23日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现在甲乙丙三方,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商请丙方资助,以清偿所欠乙方的货款、保证金和其他所有债务,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最后清算金额为人民币_元,该清算款于_年_月_日前付清。(这个约定的金额的比率就是50%,私下谈的时候透露的)
第二条:乙方在获得本协议第一条所记载清算金额后,不再对甲方享有任何债权,即行终止与甲方的所有法律关系。但是,乙方如果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期限内,未获得本协议第一条所注明款项,则本协议无效。乙方仍可以向甲方主张债权。
第三条:丙方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期限内,支付清算金额后,即行取得乙方对甲方的全部债权,否则本协议无效。
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恩,大概就是这样了,目的就是希望能尽可能的追回所有的款项,应该怎么样去解决这样的事情,希望能得到解答。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标签:推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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