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是几年
导读:
事实上保证债务是针对于保证人的债务,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便需要代替债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了。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是几年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大家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就是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
一般保证3年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连带保证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由此,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应致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否则,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时,保证人据此主张免除保证债务,从而使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毫无意义。此外,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选择权,其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不致主债务时效中断有悖保证之意旨。
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能否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最高院《规定》对此问题的规定因有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与否而异,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保证债务。如上所述,该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混同,此其一;其二,保证债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若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当然致保证债务时效中断,则保证责任难以免除,不利于保护保证人;其三,该《规定》规定保证债务的中断与否与有无约定保证期限有关,于法理无据。
因此,笔者主张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及于保证诉讼时效。从另一角度观之,主债务人不能由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届满而据以抗辩其不负履行主债务之责,此才合乎法理。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主要区别是:
1、保证期间首先是约定期间,其法定期间为任意性规定,在没有约定时适用。诉讼时效为强制性的法定期间。
2、保证期间是请求权消灭期间,即其届满之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从债权(保证债权)消灭;诉讼时效是胜诉权消灭期间,其届满后实体权利并未消灭(有债务而无责任)。这些差别决定了该期间根本不是诉讼时效。
两者主要的相同或者近似之处是:
1、适用的对象都是请求权。
2、都是可变期间。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表明,保证期间属于可以中断的期间。
3、起算时间有相同之处。诉讼时效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是对所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概括。具体到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而言,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必然是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而此时也恰恰是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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