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过了时效怎么办
导读:
债务人约定的还款时间到了,双方就要就原借条签订还款协议,若不还款的话可以通过诉讼,民事诉讼的时效一般为三年。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欠款过了时效怎么办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达成还款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根据相关的法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借款人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
3、如果在3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而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业务关系。2001年双方发生业务后,被告欠原告货款4450元及20个50Kg塑料壶,并出具欠条两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现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文兰君返还货款及塑料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文兰君辩称,2001年末,因原告鲁银安停止供货,经被告方同意,双方的塑料壶贸易就此终结,但约定在此之前原告残次品必须予以调换。鲁银安停止供货后,被告一再通知其将残次品给予调换,并就以往债务结清,但鲁银安一拖再拖,导致塑料壶大部分产生老化粉碎。被告曾与其进行交涉,提出折算前款,但原告不同意。后原告就不再提及此事。现本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鲁银安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双方当事人起诉、答辩的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鲁银安对被告文兰君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鲁银安与被告文兰君2001年产生业务关系,2001年年末,因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被告同意后双方业务关系就此终结。终结前被告所欠原告的欠款,原告曾于2001年、2002年、2003年向被告索要,之后双方再无发生任何联系,直至2010年8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上推定,本案原告鲁银安向被告文兰君最后一次追索欠款的时间应为2003年12月26日,此后的时间内原告是否向被告索要过欠款,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鲁银安对被告文兰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鲁银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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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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