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咋算
导读:
近日,市民潘先生致信市二中院《袁月全信箱》咨询:
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在贸易往来中被拖欠货款60万元。2006年1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从次月开始每年2月偿还20万元,三年付清。我负责代表公司催收欠款,但由于疏忽,直至今年3月我才发函向对方催款。对方回函称,第一期欠款已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不用再偿还了。请问是这样规定的吗?如果我们公司起诉,第一期还款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外情形主要指: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上述四类情形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了一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查明后发现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将对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诉请不予支持。当然,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从你来信中可以看出,虽然还款分成三期,但实为同一笔债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虽然你们公司从2006年起没向对方公司主张过债权,但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是今年2月,所以诉讼时效应从此后起算两年,即在2010年2月前都可以提起诉讼。在这段时间内,你们公司可以通过发信等方式催讨,并注意保管好邮寄凭证、信函回执等证据,那么诉讼时效会因为催讨行为而中断,从催讨之日起再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以此保证你们公司的债权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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