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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经拍卖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1 20:03:01 人浏览

导读:

法院不经拍卖程序就变卖查封财产,是否合法?深圳市东湾实业公司(以下称东湾公司)作为债务人,其名下财产(位于深圳市盐田区的J235-0001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两栋)先后被盐田区人民法院查封和陆丰市人民法院轮侯查封。盐田法院明知道该宗地上面有两栋建筑物

  法院不经拍卖程序就变卖查封财产,是否合法?

  深圳市东湾实业公司(以下称东湾公司)作为债务人,其名下财产(位于深圳市盐田区的J235-0001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两栋)先后被盐田区人民法院查封和陆丰市人民法院轮侯查封。

  盐田法院明知道该宗地上面有两栋建筑物,但却强行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予以分割,于2005年10月12日出具(2005)深盐法执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单独将土地使用权裁定过户给深圳市大百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盐田法院并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5)深盐法执协字第4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该(2005)深盐法执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一起送达产权中心,要求产权中心将该宗地过户给大百汇公司。

  这个时候,产权中心为难了,因为,该宗地和地上两栋建筑物先后被盐田法院和陆丰法院查封和轮侯查封。根据盐田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产权中心必须将宗地的使用权过户给大百汇公司,但是盐田法院并没有对宗地上面的两栋建筑物进行处置。如果产权中心受理了盐田法院对宗地使用权的过户裁决,那么按照法律规定,陆丰法院对地上建筑物的轮侯查封就依法应转为查封,也就意味着宗地过户给了大百汇公司,而地上建筑物确仍然是东湾公司的财产,陆丰法院有权进行处置。如果陆丰法院对地上建筑物采取拍卖的方式并由第三人取得该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那么就会造成这样一个困局:宗地的使用权由大百汇公司所有,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由第三方拥有,这种情况是无法想象的。

  产权中心这个时候既要办理盐田法院的过户裁决,又要办理陆丰法院对地上建筑物的查封。产权中心是左右为难。

  这个时候,取得宗地使用权的大百汇公司马上召集人手对地上建筑物予以拆除,但是陆丰法院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了大百汇公司的行为,使得地上建筑物得以大部分完好保存。同时,产权中心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两栋建筑物还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违法给大百汇公司办法了房地产证,并在该房地产证上注明“该地上建筑物已经被拆除”。产权中心这样的做法是一石二鸟,即满足了盐田法院要求宗地使用权过户的要求,又避免办理陆丰法院对地上建筑物的查封手续。毕竟“地上建筑物已经被拆除”就意味着地上建筑物已经灭失,标的物不存在了,陆丰法院的查封就没有办理的必要了。可惜,产权中心的违法过户在事实面前暴露无遗,大百汇公司向陆丰法院提供的照片显示,产权中心办法房地产证的当天,地上建筑物还大部分保存完好,产权中心是明知道地上建筑物仍然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办理的违法过户。

  就这样,价值近千万元的地上建筑就这样被产权中心违法拆除。

  律师解答

  未经拍卖程序直接将查封财产予以变卖已经构成违法,建议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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