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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勒版权代理人:版权转让不只看报价股权转让平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8 17:40:26 人浏览

导读: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2009法兰克福书展定于北京时间今日凌晨揭幕。中国是首次成为这个全球最重要图书版权交易盛会的主宾国。但据本报记者了解的情况,不少参展中国出版社都领受着另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同新科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赫塔·米勒的版权代理人在法兰克福举行谈判,务求拿下其作品的中文版权。米勒的版权代理人蔡鸿君通过邮件向本报透露了相关信息。

赫塔·米勒获得诺奖之后受到媒体追捧

“有20多家出版社约见”

诺奖新得主米勒恰好是德国籍作家,她所有作品的版权又都在德国CarlHanser出版社手上,所以在法兰克福书展举行米勒相关作品的中文版权谈判,当然是中国书商再好不过的打算。“已有20多家中国出版社和我们见面呢!”蔡鸿君说。

一夜之间,米勒之于中国人发生了如此意想不到的变化,这让蔡鸿君兴奋不已。约从1999年起,蔡鸿君就分别代理了君特·格拉斯、凯尔特斯、耶利内克和赫塔·米勒四位作家的中文简体字版权,前三位的作品版权都卖得都不错,唯独米勒一本也没卖出去。看到蜂拥而至的中国书商,蔡鸿君不得不感叹,米勒写了几十年,倒还不如一个诺奖来得爽快。不过在获奖前,中国怎么就对米勒一点兴趣都没有呢?这让蔡鸿君甚为不解。因为在德国,米勒是最有影响的女作家之一。她的作品每出一部,都会引起评论界的广泛关注。而且她也享有世界声誉,蔡鸿君说:“北欧三国是翻译米勒的作品最多的国家,她主要的六本书都有瑞典文、挪威文、丹麦文的版本。”

“不会出现版权争夺战”

蔡鸿君这两天正忙着排他在法兰克福的约见日程表,想见面的中国书商太多,书展的展程又很短,难免捉襟见肘。一些书商还提出最好能见上米勒一面,以作最后的定夺,这当然有点异想天开。此前有消息说,由于中国内地并未引进米勒的版权,在她获诺奖之后,代理商会乘势抬价。不过蔡鸿君基本排除了这种可能,“米勒其实更看重的是中国出版人的实力和背景,比如是否有过成功出版外国文学名家名作的业绩,是否有信心借此东风,将她全面地介绍给中国读者,是否有一个值得信任的译者队伍。”蔡鸿君表示,不会出现版权争夺战的情况,一切事宜很快就会有眉目,中国读者最迟将在明年初就可以读到米勒的作品。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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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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