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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高额利润406人被骗千万股份转让印花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8 16:27:14 人浏览

导读: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没有出资一分钱,就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公司,谎称有千亩茶园和多个加工厂骗取中老年人购买收藏普洱茶并承诺7%-51%的高额利润,不到一年时间就向406人非法集资1000万余元。昨日某南A茶叶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三名股东被指虚报注册资本罪和集资诈骗罪在西山区人民法院受审。

在法庭里,旁听席上坐着的大多是些白发苍苍的老人,他们也是受害者。本报记者 李进红 摄

受害者在法庭门外拉起横幅。本报记者 李进红 摄

检方查实

没出资一分钱 注册千万元公司

昨日上午,昆明市西山区法院能容纳50余人的刑三庭座无虚席,旁听席上多是头发花白的老人,他们是此案中的受害者。

上午10点30分,身着黄马褂的一女两男在法警的押解下走上法庭。这三人便是A公司法人代表(42岁的陈某玲)、公司监事(52岁的卢某)及公司后期法人代表(35岁的雷某勇),其中陈某玲和卢某是男女朋友。

2007年3月,在没有出资一分钱的情况下,陈某玲找到一家财务公司,请求工作人员帮忙办理申请注册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某南A茶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接受陈某玲的委托后,找到一家顾问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办理垫资、验资、申报等手续,陈某玲则提供相关资料,2007年3月26日公司正式注册成立,经营场所为昆明市金碧路大德大厦,陈某玲占有公司60%股份,卢某占有公司30%股份,雷某勇占公司10%股份。检方后来查实,在公司注册成立当天,A公司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即被转走。

2007年5月,五华区工商局查到A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一事,得知消息后,卢某从自己经营的B有限公司调来价值800万余元的老茶,用实物抵了注册资金,其中价值500万元的茶算是借给陈某玲出资。

承诺高额利润 进行非法集资

检方查实,公司注册成立后,为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陈某玲、卢某、雷某勇采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

三人一方面向社会上招募业务员,让他们对外宣传拉客户,另一方面大肆进行虚假宣传,谎称公司下设有若干子公司,拥有自己的千亩茶园及多个加工厂,年产量达千吨等,并极力宣称卢某作为该公司董事长,是普洱茶系列综合标准制定人之一,能够保障该公司所生产的普洱茶品质好,有较大的收藏价值和经济效益。

除此之外,几人还极力鼓动社会团体和个人到公司来参观考察,购买普洱茶,并承诺:顾客到公司来购买一定数量的普洱茶并签订《普洱茶销售合同书》及《普洱茶委托销售合同书》后,公司可负责为顾客储存、销售所购茶叶,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顾客除能收回所投入的本金外,还可获得按合同约定的7%-51%的不等的高额利润回报。

客户要求验货 拆东墙补西墙

但三人在管理经营某南A茶叶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并未按合同规定为客户收藏茶叶。检方调查发现,公司集资的款中,有40%用于给员工的提成,少部分用于公司业务开支,其余被陈某玲、雷某勇以业务借款等各种名义从公司取走。

2007年10月,在被集资的部分购茶户合同期限即将届满,A公司无力履约,兑现承诺,陈某玲、卢某便将自己在公司所占股份转让给雷某勇和李文富,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雷某勇。陈某玲与卢某以股权转让的形式退出A茶叶公司,雷某勇为二人签下一份股份转让协议,雷某勇表示愿意为二人出让的股份支付3500元。在整个公司变更、股权转让过程中,陈某玲、卢某与雷某勇、李文富之间并未进行实际的转让金收取,也未将实情向员工及客户告知和公示,更未进行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

雷某勇担任A茶叶公司法人代表后,知道公司已经没有能力兑现客户的钱款,仍然与许多群众签订合同,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用后收的集资款来支付已到期的集资款。当有购茶户要求查验自己所购买收藏的茶叶时,雷某勇则授意仓库保管员,将同种茶叶更换客户标签,造成每位购茶户都有存茶的假象,有的客户购的茶品公司没有时,他们就采取拖延的方式,一再哄骗购茶户。

非法集资千万 三人被控两罪

2008年6月,大多数被集资人员的合同已到期,当被集资人员找到A茶叶公司要求退还集资款,兑现承诺时方知上当受骗,便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证,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陈某玲、卢某、雷某勇等人采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共向社会上不特定的集资人员406人签订了茶叶购销合同637份,共骗取集资款10804135元,并将集资款挥霍,造成至今仍有247户6444709元的集资款无法归还。

检方认为,三人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三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3被告庭上互相推诿

昨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三名被告分成了两派,陈某玲和卢某反复强调,虽然挂着公司职务,占有公司股份,实际上公司所有运营活动都是雷某勇在掌管,其要受雷某勇控制。雷某勇则表示,自己是给陈某玲和卢某打工的,自己在公司里没有一点决策权。

对于检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陈某玲和卢某均予以否认。陈某玲表示,自己并没有行使法人代表的职责,只负责给公司采购茶叶,“我每月只拿4000多元的工资,从公司拿的270万是作为茶款付给茶农和茶商的。”[page]

卢某则表示自己很枉冤,“我是莫名其妙地成为股东的,公司成立的时候我并不知道,申请注册公司的资料不是我递交的,我也没有在任何资料上签字。”他表示,自己一直都想取消股东身份,但陈某玲说要公司注册满3个月才能注销股东身份,所以在7月份就把股权转让给雷某勇了。

法庭调查显示,A公司对外宣传的各种资料上都宣称卢某是公司董事长,在A公司销售的茶品上也有卢某的头像,对此,卢某辩称,自己是受雷某勇邀请,以嘉宾形式出席活动,“我从来没拿过公司的报酬,也没有参与过任何经营管理。”

而雷某勇的说法则与二人截然相反。“我是受卢某和陈某玲的邀请加入公司的。”雷某勇表示,公司成立之时,卢某表示要由自己出资,拿200万作为流动资金,800万茶品和加工厂作为实物当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卢某的要求,他做了商业计划书,规划了公司的经营模式,得到卢某的认可后由陈某玲出面注册公司。对检方指控的两项罪名,雷某勇只承认了集资诈骗罪,并不承认虚报注册资本罪。

争议过大择日宣判

庭审中,陈某玲的律师认为陈某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公司的运作模式是雷某勇草拟的,也一手是雷某勇在管理,陈某玲基本上没有参与。”陈某玲转让股份之前公司集资到的款很少,没有对更多的客户造成伤害,陈某玲在此案中的作用相当小。

卢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卢某是此案中的最大冤家。“卢某从来就没想当过股东,公司成立时他不在昆明,是陈某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地拿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去申请注册公司的。”律师表示,公司用卢某作虚假宣传,并没有经过卢某同意,卢某也是受害人。

雷某勇的律师表示,雷不构成虚假注册资本罪,公司注册手续都是陈某玲操办的,但其一直在公司担任着职务,没有兑现多数客户的本金,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老大应该是卢某,“工商局发现注册有问题,如果不是卢某,这个公司成立不了,客户的钱就不会被骗。”

由于此案争议过大,审庭进行了10个小时。法院表示合议庭商议后再择日宣判。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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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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