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省属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
导读: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四川发展”)所属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四川发展所属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协议转让事项,由四川发展批准,同时抄报省国资委。
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二、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中经省国资委授权的省属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由授权省属企业负责备案。
四、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五、由省属企业批准的协议转让事项,应当按照川国资产权〔2006〕66号第三章第一节至第四节和第八节至第十节的规定程序办理。其中,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六、省属企业内部非全资企业之间、四川发展所属企业之间、四川发展所属企业内部非全资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事项,按有关规定报省国资委批准。
七、省属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对由省属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协议转让事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八、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制度,明确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建立健全产权转让档案,落实工作责任,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九、已经省国资委批准实施重组或被托管的省属企业,不适用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十、省属企业应当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汇总后书面报告省国资委(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
十一、省国资委将不定期组织对部分企业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检查。对于严重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相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属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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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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