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转让 > 其他债权债务 > 联合公布主要股东变动及汇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股权

联合公布主要股东变动及汇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股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8 14:33:57 人浏览

导读: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GALAXY CHINA DEEP VALUE FUND、 ETERNITE INTERNATIONAL

  GALAXY CHINA SPECIAL SITUATIONS COMPANY LIMITED

  FUND SPC(代表其分离资产组合 永恒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GALAXY CHINA SPECIAL SITUATIONS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SEGREGATED PORTFOLIO 1)及 (股份代号:8351)

  GALAXY CHINA SPECIAL SITUATIONS

  FUND SPC(代表

  GALAXY CHINA HIDDEN VALUE FUND

  SEGREGATED PORTFOLIO)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联合公布

  主要股东变动及

  汇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要约人作出之

  无条件强制全面要约以收购

  (I)永恒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之

  全部已发行股份

  (已由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

  拥有或收购之该等股份除外);及

  (II)永恒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尚未行使之雇员购股权

  主要股东变动

  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董事会获告知,卖方、买方与保证人已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合共305,000,000股销售股份,总代价为152,500,000港元(相当於每股销售股份0.5港元)。於本公布日期,销售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5.25%。完成已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发生。

  无条件强制全面要约

  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拥有之股份,由紧接买卖协议前之78,860,000股,增至完成时之383,860,000股,分别占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14.29%及69.54%。因此,根据收购守则第26.1条及第13条,要约人将作出强制全面要约以收购并未由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拥有之全部已发行股份,并将对所有尚未行使之雇员购股权作出等额要约。

  汇富金融将代表要约人遵照收购守则按每股要约股份0.5港元及每份雇员购股权0.215港元以现金作出要约。要约之条款载於下文「无条件强制全面要约」一节。汇富融资信纳,要约人具充裕财务资源以应付要约所涉及之要约股份及雇员购股权之代价。

  寄发要约文件

  根据收购守则,於本公布刊发日期后的二十一日内或执行人员可能批准的较后日期前,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须寄发要约文件(当中载有收购要约的详情),以及供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使用之接纳及转让表格。本公司已经组成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包括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向独立股东提供有关收购要约的意见。本公司将会就收购要约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将於有关委任后另行发表公布。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要约期内买卖股份时,敬请审慎行事,如彼等对本身之情况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暂停及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由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开始暂停在联交所买卖。本公司已经向联交所申请批准股份由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开始恢复在联交所买卖。

  -------------------------------------------------------------------------------------------

  绪言

  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董事会获告知,卖方、买方与保证人已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合共305,000,000股销售股份,总代价为152,500,000港元(相当於每股销售股份0.5港元)。於本公布日期,销售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5.25%。完成已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发生。

  买卖协议

  日期: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

  卖方: (1) 君荣

  (2) 新创

  (3) 展龙

  (4) Billion Right

  买方: (1) GCDV

  (2) GCSSF

  (3) GCHV

  (4) Fullink

  (5) Wellchamp

  (6) 陈先生

  销售股份: 销售股份之总数为305,000,000股,於本公布日期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5.25%。

  GCDV、GCSSF、GCHV、Fullink、Wellchamp及陈先生已分别收购55,000,000股股份、23,000,000股股份、7,000,000股股份、160,000,000股股份、20,000,000股股份及40,000,000股股份,於本公布日期分别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9.96%、4.17%、1.27%、28.99%、3.62%及7.25%。

  买方已收购之销售股份於完成时概不附带任何产权负担。

  代价: 总代价为152,500,000港元,相当於每股销售股份约0.5港元之价格,乃由买卖双方按公平基准磋商后厘定,已於完成时支付:[page]

  (a) 91,500,000港元以现金支付;及

  (b) 61,000,000港元以向君荣、新创及展龙发行承兑票据之方式支付。承兑票据为不计息,并将於要约结束后第五个营业日到期及须向君荣、新创及展龙支付。

  完成: 完成已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发生。

  无条件强制全面要约

  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拥有之股份,由紧接买卖协议前之78,860,000股,增至完成时之383,860,000股,分别占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14.29%及69.54%。因此,根据收购守则第26.1条及第13条,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须作出强制全面要约以收购全部已发行股份(已由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拥有或收购之该等股份除外),并对所有尚未行使之雇员购股权作出等额要约。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共有552,000,000股已发行股份。除根据购股权计划所授出之24,000,000份嘉理购股权及48,000,000份雇员购股权(行使价为每股0.285港元)外,本公司并无任何尚未行使可兑换或交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购股权、衍生工具或证券。

  於订立买卖协议前,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持有78,86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14.29%。除嘉理资本有限公司(为嘉理基金之联属公司)持有24,000,000份嘉理购股权外,於本公布日期,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概无於任何尚未行使可兑换或交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购股权、衍生工具或证券中拥有任何权益。嘉理资本有限公司已不可撤回地向要约人承诺:(1)由本公布日期起至要约结束(包括该日)止其不会行使嘉理购股权;及(2)其不会就嘉理购股权接纳要约。此外,在本公司书面批准前,嘉理购股权不得转让予任何第三方。

  紧随完成后,君荣与新创将各自拥有7,5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1.36%(「保留股份」)。

  君荣与新创已各自向要约人不可撤回地承诺,彼等不会就保留股份接纳要约或於要约结束前出售保留股份。由於上述承诺,保留股份不得转让,亦不可就其接纳要约。因此,保留股份将排除於要约之外。

  除上述者外,概无其他接纳或不接纳要约之不可撤回承诺。

  根据收购守则第13条,要约亦涉及48,000,000份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於本公布日期尚未行使之雇员购股权(行使价为每股0.285港元)。每份雇员购股权之要约价0.215港元相当於每股要约股份之要约价0.5港元与雇员购股权当前之行使价0.285港元之差额。就全部或部分雇员购股权接纳要约之任何购股权持有人,将交回及放弃雇员购股权所附带之认购权。

  经计及(i)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於紧接买卖协议前拥有之合共78,860,000股股份;(ii)买方根据买卖协议收购之合共305,000,000股销售股份;(iii)君荣与新创持有之合共15,000,000股保留股份;及(iv)48,000,000份雇员购股权(倘购股权持有人悉数行使雇员购股权),要约将涉及最多201,140,000股股份。

  除订立买卖协议外,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於紧接买卖协议日期前六个月内及直至本公布日期已收购合共78,860,000股股份,而就上述股份所支付之最高价格为每股0.48港元。

  要约将按下列条款作出。

  要约之主要条款

  要约人将遵照收购守则按下列基准作出要约:

  每股要约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0.5港元

  每份雇员购股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0.215港元

  总代价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共有552,000,000股已发行股份。按每股要约股份之要约价0.5港元计算,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价值将为276,000,000港元。

  假设全部雇员购股权均不获行使,则要约涉及之153,140,000股要约股份之价值将为76,570,000港元(相当於每股要约股份0.5港元),而要约人就雇员购股权应付之款项将约为10,320,000港元(相当於每份雇员购股权0.215港元)。因此,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根据要约应付之款项将合共为86,890,000港元。

  假设全部雇员购股权均获悉数行使,则要约涉及之201,140,000股要约股份之价值将为100,570,000港元(相当於每股要约股份0.5港元)。因此,要约人根据要约应付之款项将合共为100,570,000港元。

  要约人拨付要约之资金将来自其内部资源、Fullink所提供之18,500,000港元贷款,及汇富金融提供之40,000,000港元信贷,该笔信贷需以要约人根据要约将收购之要约股份作抵押。

  要约人之财务顾问汇富融资信纳,要约人具充裕财务资源以应付要约所涉及之要约股份及雇员购股权之代价。

  接纳要约之影响

  接纳股东一经接纳要约,将向要约人出售彼等之股份及该等股份於接纳日期或之后(为向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寄发有关要约之要约文件当日或之后)产生之一切权利。

  接纳购股权持有人一经接纳要约,将同意注销雇员购股权及交回该等购股权自接纳日期(为向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寄发有关要约之要约文件当日或之后)起附带之一切权利。

  偿付代价

  就有关接纳的应付款项或(倘较高)有关接纳涉及之股份市值中每1,000港元(或其部分)为1港元之印花税,将从应付予接纳要约股东之款项中扣除。要约人将随即向香港税务局印花税署缴付有关印花税。

  要约人应尽早向接纳要约之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支付应付款项,惟无论如何须於按照收购守则於接获填妥之接纳表格当日起 10日内支付。[page]

  就雇员购股权接纳要约毋须缴付任何印花税。

  价值比较

  每股要约股份之价格为0.5港元,相等於买方根据买卖协议就每股销售股份所支付之价格,并较:

  (a) 股份於最后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520港元折让约3.85%;

  (b) 股份於直至及包括最后交易日前五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0.468港元溢价约6.84%;

  (c) 股份於直至及包括最后交易日前十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0.442港元溢价约13.12%;及

  (d) 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每股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0.090港元(按本集团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结算之经审核综合账目计算)溢价约455.56%。

  股份於紧接最后交易日前一年在创业板所报之最高及最低收市价分别为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之0.520港元及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日、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及二零一零年九月三日之0.260港元。

  每股要约股份之价格0.5港元较:

  (a) 上述最高收市价0.520港元折让约3.85%;及

  (b) 上述最低收市价0.260港元溢价约92.31%。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及股权架构

  本公司为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创业板上市。本集团主要从事设计及销售种类繁多之高级珠宝产品。

  根据本公司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截至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分别约为9,678,000港元及7,942,000港元。於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分别约为6,537,000港元及49,947,000港元。

  下表载列本公司於紧接完成前、紧随完成后但要约前及紧随要约完成后之股权架构:

  紧随要约完成后

  (假设所有公众

  紧接完成前 紧随完成后但要约前 股东均接纳要约)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君荣 80,000,000 14.49 7,500,000 1.36 7,500,000 1.36

  新创 80,000,000 14.49 7,500,000 1.36 7,500,000 1.36

  展龙 80,000,000 14.49 0 0 0 0

  Billion-Right 80,000,000 14.49 0 0 0 0

  GCDV 34,150,000 6.19 89,150,000 16.15 172,470,000 31.24

  GCSSF 42,380,000 7.68 65,380,000 11.84 126,480,000 22.91

  GCHV 2,330,000 0.42 9,330,000 1.69 18,050,000 3.27

  Fullink 0 0 160,000,000 28.99 160,000,000 28.99

  Wellchamp 0 0 20,000,000 3.62 20,000,000 3.62

  陈先生 0 0 40,000,000 7.25 40,000,000 7.25

  小计:

  要约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士 78,860,000 14.29 383,860,000 69.54 537,000,000 97.28

  其他公众股东 153,140,000 27.74 153,140,000 27.74 0 0

  合计 552,000,000 100.00 552,000,000 100.00 552,000,000 100.00

  有关要约人之资料

  要约人均为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获豁免开放式投资有限公司,合共拥有超过50个个人及机构投资者,主要投资於与在中国、香港及其他司法权区上市或报价之大中华地区相关公司股份挂勾之股份及证券。嘉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并为嘉理基金之投资顾问。根据收购守则第22条诠释10,嘉理基金乃由陈文辉先生全权管理。於本公布日期,陈文辉先生亦为嘉理基金之投资者之一。

  概无就股份作出对要约而言可能属重大之任何安排(不论以期权、弥偿或其他方式),任何要约人亦无作出任何协议或安排,乃与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援引或徵求援引要约先决条件或条件之情况有关,而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亦无借入或借出本公司任何证券,惟任何已借出或出售之已借股份除外。

  要约人有关本公司之意向

  於本公布日期,要约人有意维持本集团之现有主要业务不变,而除本集团日常业务涉及者外,要约人无意对本集团雇员或管理层作出任何重大改动,或出售本集团任何重大资产或业务,其亦无意向本集团注入任何重大资产或业务。

  於本公布日期,除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所拥有之78,860,000股股份及所收购之305,000,000股销售股份以及嘉理资本有限公司所持有之24,000,000份嘉理购股权外,要约人、彼等之实益拥有人或彼等之一致行动人士概无持有任何股份或任何可兑换或交换为股份之购股权、认股权证、衍生工具或证券。除订立买卖协议外,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於紧接买卖协议日期前六个月内及直至本公布日期已收购合共78,860,000股股份。

  要约人有意更换董事会之成员(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所有董事委任及辞任均将完全遵照收购守则之规定而进行,本公司将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之规定另行发表公布。

  维持本公司之上市地位[page]

  要约人无意将本公司私有化。要约人拟维持股份於创业板之上市地位。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本公司须维持公众持股量,即公众人士持有已发行股份之最低指定百分比25%。本公司、董事及要约人将共同及个别向联交所承诺,将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公众人士於任何时候均持有不少於25%之股份。

  联交所已作出指示,倘於要约结束时,公众人士持有之已发行股份少於适用於本公司之最低指定百分比,即已发行股份之25%,或倘联交所相信:

  (i) 股份出现或可能出现造市;或

  (ii) 公众人士并未持有足够股份以维持有秩序市场

  则其将考虑行使酌情权暂停股份买卖。

  联交所亦声明,倘本公司维持为一间上市公司,则未来注入任何资产或出售本公司资产,均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之规定。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倘本公司建议进行任何收购或出售事项,不论该收购或出售事项之规模,联交所均有权酌情要求本公司向其股东刊发通函,尤其是该收购或出售事项涉及偏离本公司之主要业务。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联交所亦有权将本公司一系列收购或出售事项合并处理,而任何该等收购或出售事项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能导致本公司被视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及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载有关新上市申请人之规定。

  一般资料

  要约文件

  根据收购守则,於本公布刊发日期后的二十一日内或执行人员可能批准的较后日期前,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须寄发要约文件(当中载有收购要约的详情),以及供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使用之接纳及转让表格。本公司已经组成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包括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向独立股东提供有关收购要约的意见。本公司将会就收购要约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要约期内买卖股份时,敬请审慎行事,如彼等对本身之情况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已获组成(成员包括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健华先生、吴向仁先生及李雄光先生),以向独立股东提供有关收购要约的意见。本公司将会就收购要约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将於有关委任后另行发表公布。

  收购要约是否可供接纳

  对於并非居於香港者,收购要约是否可供接纳可能受到其所居住之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所影响。并非居於香港者应自行了解及遵守其本身之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规定。

  交易披露

  谨此提醒本公司及要约人的联系人(包括任何拥有或控制5%或以上由本公司或要约人所发行的任何类别有关证券的人)披露彼等的股份买卖。

  根据收购守则第3.8条,兹转载收购守则第22条诠释11全文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本公司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收购守则第22条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收购守则的有关规则。然而,假如在任何七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於100万港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由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开始暂停在联交所买卖。本公司已经向联交所申请批准股份由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开始恢复在联交所买卖。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一致行动」指 具有收购守则所赋予之涵义

  「联系人」指 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Billion Right」指 Billion Right Limited,一间由王女士全资实益拥有之公司,并於紧接完成前为主要股东

  「董事会」指 董事会

  「营业日」指 香港持牌银行按正常营业时间一般开门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及香港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任何时间内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的日子)

  「本公司」指 永恒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已於创业板上市

  「完成」指 根据该等买卖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完成买卖销售股份,其已经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发生

  「代价」指 152,500,000港元,即买卖销售股份的总代价

  「董事」指 本公司之董事

  「雇员购股权」指 本公司授予本集团雇员之购股权,於本公布日期尚可认购48,000,000股股份

  「产权负担」指 任何物业、资产或任何性质权益的任何按揭、押记、质押、留置权(因法规或藉法律实施者除外)、衡平权、押货预支或其他产权负担、优先或担保权益、递延购置、所有权保留、租赁、销售及回购或销售及租回安排,包括有关任何上述事项的任何协议

  「执行人员」指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任何获其转授权力的人[page]

  「Fullink」指 Fullink Management Limited,要约人的一致行动人士,其40%权益由曾文谦先生实益拥有,以及各15%权益分别由曾宝仪女士、曾宝琪女士、曾宝棣女士及曾宝庆女士实益拥有

  「嘉理购股权」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四日授予嘉理资本有限公司之购股权,於本公布日期尚可认购24,000,000股股份

  「GCDV」指 Galaxy China Deep Value Fund,其为一间获豁免开放式投资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投资於与在中国、香港及其他司法权区上市或报价之大中华地区相关公司股份挂勾之股份及证券

  「GCSSF」指 Galaxy China Special Situations Fund SPC,代表其分离资产组合Galaxy China Special SituationsSegregated Portfolio 1,其为一间获豁免开放式投资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投资於与在中国、香港及其他司法权区上市或报价之大中华地区相关公司股份挂勾之股份及证券

  「GCHV」指 Galaxy China Special Situations Fund SPC,代表Galaxy China Hidden Value Fund SegregatedPortfolio,其为一间获豁免开放式投资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投资於与在中国、香港及其他司法权区上市或报价之大中华地区相关公司股份挂勾之股份及证券

  「创业板」指 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 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展龙」指 展龙有限公司,一间由张先生全资实益拥有之公司,并於紧接完成前为主要股东

  「本集团」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股东」指 除要约人或其任何一致行动人士以外的股东

  「君荣」指 君荣有限公司,一间由苏先生全资实益拥有之公司,并於紧接完成前为主要股东

  「汇富融资」指 汇富融资有限公司,为可从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为要约人的财务顾问

  「汇富金融」指 汇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可从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最后交易日」指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即股份暂停买卖前股份之最后交易日

  「陈先生」指 陈秉义先生,要约人的一致行动人士

  「郑先生」指 郑广世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新创100%已发行股本之实益拥有人,该公司於紧接完成前持有80,00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约14.49%

  「张先生」指 张国勋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展龙100%已发行股本之实益拥有人,该公司於紧接完成前持有80,00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约14.49%

  「苏先生」指 苏镇楷先生,本公司主席,为君荣100%已发行股本之实益拥有人,该公司於紧接完成前持有80,00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约14.49%

  「王女士」指 王昭女士,为Billion Right 100%已发行股本之实益拥有人,该公司於紧接完成前持有80,00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约14.49%

  「要约」指 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向股东(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的人士除外)就彼等的股份而提出的无条件强制性现金收购要约

  「要约文件」指 载有要约人文件及将就收购要约而刊发的受要约公司董事会通函的综合要约文件

  「要约股份」指 保留股份以及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收购者以外之股份,亦即收购要约之标的

  「要约人」或 「嘉理基金」指 GCDV、GCSSF及GCHV之统称「购股权持有人」指 雇员购股权持有人

  「新创」指 新创有限公司,一间由郑先生全资实益拥有之公司,并於紧接完成前为主要股东

  「承兑票据」指 嘉理基金及Fullink所发行之承兑票据,本金合共为61,000,000港元,以支付部分代价

  「买方」指 嘉理基金、Fullink、Wellchamp及陈先生之统称

  「买卖协议」指 以下各项之统称:(1)君荣、陈先生与保证人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订立之协议,内容有关买卖合共10,000,000股股份;(2)君荣、Wellchamp与保证人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订立之协议,内容有关买卖合共20,000,000股股份;(3)君荣、GCDV与保证人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订立之协议,内容有关买卖合共12,500,000股股份;(4)君荣、GCSSF与保证人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订立之协议,内容有关买卖合共23,000,000股股份;(5)君荣、GCHV与保证人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订立之协议,内容有关买卖合共7,000,000股股份;(6)新创、GCDV与保证人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订立之协议,内容有关买卖合共42,500,000股股份;(7)新创、陈先生与保证人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订立之协议,内容有关买卖合共30,000,000股股份;(8)展龙、Fullink与保证人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订立之协议,内容有关买卖合共80,000,000股股份;及(9) Billion Right、Fullink与保证人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订立之协议,内容有关买卖合共80,000,000股股份

  「销售股份」指 根据该等买卖协议由卖方出售的305,00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5.25%

  「购股权计划」指 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page]

  「股东」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指 本公司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 经不时修订之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卖方」指 君荣、新创、展龙及Billion Right之统称

  「保证人」指 苏先生、郑先生及张先生之统称

  「Wellchamp」指 Wellchamp Capital Limited,一间由Ronald Cheng先生实益拥有之公司,其为要约人的一致行动人士

  「港元」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指 百分比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