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发展逐渐步入正常轨道估值32.3国有股权转让
导读:
中信证券低估值的解释:市场的担忧
据测算,不考虑股权转让一次性收益,公司动态2010PE 为23.28;如果考虑到股权转让带来的一次性收益的话,公司2010 动态PE将为13.28。这表明中信证券相较于行业估值水平存在较大折价。我们认为其原因是市场对以下因素的担忧:短期内业绩下降、业务发展受阻以及公司发展前景不甚明朗的担忧。
获得试点资格和发布股权转让公告表明:市场担忧得到大大缓解中信证券日前还发布公告称: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已取得重大进展。我们仍然坚持前期判断:即中信证券获得首批融资融券试点资格的概率极高。我们认为,这两个事件时点的一致决不是巧合的,而是:这两者是相互关联和相互决定的。
这标志着之前市场的担忧:中信证券同业竞争带来的(1)未来出售子公司股权导致业绩下降(2)各项业务开展受阻基本得到了大大缓解。
中信证券的发展将逐渐步入正常轨道。由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前期估值的异常低水平也将向正常估值水平回归和修复。
获得试点资格和发布公告后,中信证券应享有行业正常估值水平转让子公司后的中信证券,其经纪业务市场份额大约为4.7%,排行业第4 名。经纪业务收入也排名行业第4 名,从投行来看,以募集资金金额来计,转让子公司后市场份额为15.8%,排行业第2 名,仅次于中金。
以海通证券为基准,推导出在海通股价17 元左右的情况下,按照各业务可比估值指标,中信证券的股价应该在32.3 元。
投资建议
基于公司发展的不确定性有了较大程度的消除,我们认为公司的估值水平将向正常水平回归。维持对公司的增持评级。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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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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