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多次催要欠款、诉讼时效中断
导读:
李A和张B是邻居。1998年10月张B向李A借了五万元钱,并约定在1999年9月归还。1999年5月张B到外地工作,从此,他们二人很少见面。李A多次给张B写信,要求其归还欠款,张B一拖再拖,企图赖帐。一直拖了四年仍不归还欠款,李A向法院起诉。李A在四年后提出了要求张B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呢?
众所周知,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法律上对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并不是无期限的。法律上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当事人的请求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超出法律上规定的期限,其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法律上规定的这个期限,就叫诉讼时效。可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法律上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公民和法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也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审理民事纠纷。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法律对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李A和张B之间的债务关系纠纷系属一般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这就是说,张B拒绝归还欠款,李A应在二年内向法院起诉。所以说,李A在四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年期间,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但是,张B的欠款虽然拖过了四年时间,而在这四年的时间中,李A多次给张B写信要求其归还欠款。从法律上讲,李A每次要求对方归还欠款,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开始计算。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一是提起诉讼;二是权利人提出要求,即权利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口头的或书面的)直接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三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即义务人通过一定方式(口头的或书面的)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李A在张B还款期限到来后每次给张B写信要求归还欠款,表明李A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多次向张B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张B也同意归还欠款,表明张B愿意履行义务。无疑,李A写信前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就自然生效,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再从头开始计算,只要中断后重新开始起算的期间不超过二年,李A提出的要求张B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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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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