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代理词债务纠纷案
导读:
审判长、合议庭:
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李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上诉人无锡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的代理律师,针对上诉状的观点,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分析意见
本案的事实非常简单,但是上诉人出于逃避还款责任的目的,利用欠条和“处理意见”在同一天形成以及牵涉的主体均为双方的客观情形,故意歪曲事实,企图抹掉12万元的欠款。
正如一审判决书中所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同一天形成的欠条和“处理意见”这两份证据的先后问题,上诉人认为,欠条在先而“处理意见”在后。我们认为从两份证据内容及相互关系来看,上诉人说法明显不能成立。下面就这两份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做一个分析:
鉴于两份证据的先后只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处理意见”在前而欠条在后,另一种可能则是欠条在前而“处理意见”在后。
!、先分析“处理意见”在前的情形
如“处理意见”在前的话,那么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是理所当然、顺理成章,故在此不再赘述。
2、再分析“处理意见”在后的情形
如果“处理意见”在后而欠条在前的话,这正是上诉人的主张。然而这种主张明显不符合逻辑常理和日常经验法则。如果真是以车抵债的话,那么对于12万这么大的一笔数目。作为任何一个理性、处事谨慎的正常人肯定会有如下举措:要么在“处理意见”中注明车款从17万元的欠款中扣除;要么绝不向被上诉人出具17万的欠条,即使出具后也要当场收回,如收不回,肯定要当场产生争执发生冲突甚至报警,然而什么都没发生,欠条完好无损地在被上诉人手中。试问。难道一个公司的董事长,一个具有较高智商和素质的人连这个最起码的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都不懂吗?金融危机下,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比比皆是,如果连这样明显的风险都不懂得防范的话,岂不是滑天下大稽?
3、欠条和“处理意见”各自独立,无任何关联性
欠条体现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处理意见”则体现的是买卖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两份证据也正是相互隶属于各自的法律关系中。在这两份证据无任何关联的情形下,何来以车抵债?如果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支付车款有异议的话,因不是本案的处理范围,建议另案起诉。
因此,一审认定事实完全正确。
二、关于上诉状中所涉及的所谓证据——“还款计划”的意见
上诉状中多处提到“还款计划”,并认为“这份证据却对本案的事实有关键性的证明作用”。代理人认为,上诉人其实是故意制造不必要的麻烦从而混淆事实。“还款计划”的实质就是欠条。2008年6月18日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中,有一备注:“以前所有的欠条全部作废,以此条为准。”由此可见,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了变更和重新确认,故应以2008年6月18日出具的欠条为准。而上诉人却以前面的作废的“还款计划”来和后面的欠条及“处理意见”形成所谓的“证据链”显然无从谈起,根本站不住脚。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纯属恶意缠讼。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玉平 毛建明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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