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代理词债务纠纷案
导读:
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周某的委托与甘肃长油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依法担任周某诉韩某、韩某庆、韩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的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庭审质证、认证,我对本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特就本案的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韩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晰
2002年3月23日,由韩某庆手书,韩某盖私章确认,韩某庆以担保人签字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借条约定韩某借周某存单两张,人民币共壹十五万元,借期3个月,利息每月1500元。由此,原告周某与被告韩某之间债权债务确定存在,关系明晰,毋庸置疑。按照约定,利息应当为100元/万元。借款期满后,韩某未如约归还借款,至2003年6月6日,韩某庆代韩某归还借款5万元,剩余借款10万元至今未归还。按当初约定,至诉前2008年12月4日,利息总计877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以下简称为《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精神,周某与被告韩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自愿发生,完全合法,其关于利率的约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二、被告韩某庆是周某与韩某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人,而不是中间人或中介人
韩某庆从周某与韩某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初,就自愿同意作为担保人,此后,先后6次,分别于2007年5月16日、2007年8月28日、2007年10月15日、2008年3月31日、2008年7月31日、2008年7月31日以签字确认、自书保证书、保证证明等形式,多次确认其担保人身份,表明其承担担保人责任,而且这一身份从未改变。所以,被告韩某庆是周某与韩某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人,而不是中间人或中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所以,韩某庆是本案适格的保证人。故被告韩某庆应当向周某承担保证责任。
三、被告韩某龙自愿加入,作为周某与被告韩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韩某龙虽然在德宏与韩某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时,不是保证人,但是,在2008年3月31日,周某在自书的要求韩某还款的字据上,和韩某庆一并签字,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亦系自愿担保。后于2008年7月31日自书一份协议,保证2008年8月底归还周某借款,并且承诺“遇(逾)期不归还,我愿承担一切损失”,进一步证明了韩某龙的担保人身份。所以,被告韩某龙应向周某承担保证责任,责无旁贷。
四、三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担保人韩某庆、韩某龙对保证方式、担保的范围均约定不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同债务人韩某一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范围应当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所以,三被告应当向周某归还借款及其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即本案诉讼费。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合作!
律师 苟某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在中国进入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对于市场经济制度的推行,经历了一个从陌生到熟悉,从质疑到认可的过程。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从中得到了实惠,百姓在满足温饱需求之余
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民间借贷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为常见民间借贷很多是发生在亲戚。朋友或者生意伙伴之间的,所以也就不会订立借款合同等。那么,常见民间借贷纠纷有
核心提示:首先要知根知底。这一点十分重要,在决定借款之前,一定要摸清对方的底细和信用程度,如果对方没有偿还能力,千万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否则,即使打赢了官司,也很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