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
导读:
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呢?我们举个案例来具体说明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于1993年9月经他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5月登记结婚。1995年11月生一女李某某。1998年10月原告提出离婚。要求:(1)准予离婚;(2)夫妻债务用共同财产偿还;(3)婚生女依法判定由谁抚养均可;(4)共同财产平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常为小事吵闹,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挪用公款近10万元,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以致分居。被告挪用的公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其余部分在被告个人经商时亏损,被告购买皮大衣的借款有证人及票据证实,原、被告因装修房屋及旅游所花费的款项应视为共同债务。依上述事实,县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双方认可的债务外,其他无证据证实是共同债务的,应按各自的债务各自偿还。
关于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点评: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应属个人债务:
1.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允许。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义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
5.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
6.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把握以下三点:
1.必须在婚姻存续期间。
2.共同债务包括生活债务及经营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责任。
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
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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