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来了,金融消费者可以这样维权了!
导读:
全国法院民商事第九次审判工作结束之后,带来了九民纪要,为民商事纠纷领域中带来了新的解决方法,而民商事中较多的主体就是各行各业的消费者,而金融消费者在这次纪要中就被赋予了新的维权手段,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九民纪要来了,金融消费者可以这样维权了以及相关问题吧!
金融资管领域“雷声”不断,当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遭受损失时,可以回忆一下自己购买金融产品的全过程,就卖方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及告知说明义务进行评估,虽然金融领域强调“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但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必然是“卖者尽责”。
卖方一旦未尽到这四种情形时,就是未尽到责任:
(1)卖方机构未要求金融消费者填写投资者信息表、未进行风险测评,未告知金融消费者最终风险测评的结果。
(2)卖方机构未清晰告知金融消费者相关金融产品的基本情况、风险等级、投资范围、发行人情况等,且未明确告知针对该金融产品的相关风险和收益。
(3)卖方机构主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若金融消费者主动购买此类产品的,卖方机构未出具风险提示函,未充分揭示风险。
(4)卖方机构在推介、销售相关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等影响金融消费者判断金融产品风险的情形。
而买方可以这样维权:
金融消费者因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遭受损失的,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责任,还可以要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从责任主体的选择上看,金融消费者基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金融产品发行人和销售者之间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主体作为诉讼对象。
“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根据该条款,若卖方被证实存在未尽适当性义务的情形,金融消费者基本可以要求卖方“全赔”损失。更近一步,若卖方的销售材料中存在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金融消费者同时还可以以此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那么卖方是不是什么情况都要进行赔偿呢?有没有免责事由?
《九民纪要》确实给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充分的保护,但对于两类特殊事由,卖方机构可以向法院主张免责:
(1)金融消费者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失,比如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但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误导的除外。
(2)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简单来说,卖方机构若能够举证金融消费者接受过投资相关的高等教育、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其购买产品的行为系金融消费者自主决定,与卖方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无关,则有可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九民纪要虽然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也给出了新的维权方法,但法律对于所有主体都是公正平等的,也给予了卖方应有的权利,好了以上就是九民纪要来了,金融消费者可以这样维权了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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