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债务婚后是否为共同债务
导读:
共同债务理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偿还的先后和办法,并规定只有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个人所有财产也不足以清偿应偿份额时,或者是双方有重大争议时,才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个人财产应优先偿还共同债务是离婚时债务清偿的一项原则,也有必要规定在法条中。另外,由于共同债务的清偿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审理这方面的问题时自应通知债权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纠纷。
法律咨询:
婚前男方所借女方债务,用于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姓名为男方,结婚时,没有对财产分割进行约定,也没有借据,在婚后是否可以理解为《婚姻法》上的混同?离婚时是否可以不再归还?另外,女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私人借款购买房屋一套,婚后共同清偿债务,也无任何借据,房屋是否仅归女方所有?
律师解答:
1:不能说是混同,夫妻结婚后对婚前的财产与债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公证的出外),婚后叫做共同共有,也就是说你们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婚前的债务有进行清还。
2:不可以
3:你说的借据是什么借据?如果婚前女方买房以个人名义,婚后共同清偿债务,不需要证据,因为结婚了,在债务和债权豆划归到夫妻的名义下,房屋也是归夫妻共同共有(婚前财产约定的出外
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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