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的表现形态
导读:
婚内侵权的表现形态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婚姻关系缔结后,男女双方彼此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人身关系体现为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此外从法理以及其他各国的规定来看,夫妻同居义务;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等也为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涉及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夫妻财产继承权等。夫妻一方或双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施了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并造成其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的就构成婚内侵权。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
1、实施了侵犯夫或妻所享有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如侵犯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后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如果一方在婚后限制对方的择业,社交活动以及学习的自由,实际上仍是一种侵犯一方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因此笔者对此不单独加以讨论。
2、实施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狭义意义上的“忠实”是指夫妻性生活专一,婚后任何一方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如果一方婚后有婚外性行为,就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侵害了另一方的权益。[1]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重婚;二是姘居;三是通奸。
3、实施了违反夫妻相互同居的义务行为。所谓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法理论认为:同居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要件,只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2] 可以说没有夫妻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实,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法实现。同居生活包括了经济生活、精神生活和性生活三个方面。其中性生活是最重要的内容,虽然它不是唯一的内容。夫妻之间的同居权利和义务既是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一方所承担的义务,而且彼此互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二者相互冲突时的情形极为常见。
4、实施了侵犯一方生育权的行为。生育权是男女两性通过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子女的权利。男女双方婚前享有个人生育权,婚后所享有的生育权具有共同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权的行使往往需要双方共同行使,即一方生育权的行使取决于对方的合作。如果一方不合作,生育权往往不能实现,由此发生双方生育权的冲突。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生育权方面的冲突主要有以下表现:男性故意不与女方过性生活;或通过避孕、绝育的手段使女方不能受孕;女性故意通过避孕、绝育的手段不怀孕或不征得丈夫同意擅自做流产手术等。上述行为能否构成侵权行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争议较大。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的生育权冲突时,哪一方具有生育的决定权。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赋予女性具有相对优先的生育决定权,因为生育子女主要是由女性独立完成,从十月怀胎到一朝分娩的艰辛和痛楚几乎是由女性一人独自承担,而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性有依法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再次女性具有生育能力的时间远远少于男性,因此在男性通过种种方式故意使女性的生育权不能实现时,可构成侵权。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形之下,也要保护男性生育权。如女性通过种种方式故意阻碍对方的生育权的实现并造成严重后果时,也可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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