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因一方出事故所贷款属于共同债务吗
导读:
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里“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提法在立法时似无明显问题,但现在看来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和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法律咨询:
2005年5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贷款问题双方纠缠不清。原来,此笔贷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已负主责并且受伤,因无钱治伤和赔款,向银行贷款3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自已治伤,另2万元用于赔款。庭审中双方对此笔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执已见,王某主张此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自已出事故所贷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李某则主张此是王某个人事故责任贷款,该贷款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王某个人债务。问次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解答:
此债务中用于治伤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赔款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
共同债务理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偿还的先后和办法,并规定只有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个人所有财产也不足以清偿应偿份额时,或者是双方有重大争议时,才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个人财产应优先偿还共同债务是离婚时债务清偿的一项原则,也有必要规定在法条中。另外,由于共同债务的清偿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审理这方面的问题时自应通知债权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纠纷。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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