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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钱经营服装店 离婚后债务共偿还私人债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9 00:13:09 人浏览

导读: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夫妻离婚虽然对债务有约定,但对外仍应共同偿还(changhuan)。9月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调解,被告李小兰、刘勇强连带偿还(changhuan)原告陈新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7000元。

  被告李小兰和刘勇强是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因需要资金周转,刘勇强便于2008年5月2日找到朋友陈新强,向其借款20000元,并出具给陈新强借据。2009年10月21日,李小兰、刘勇强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男方借的由男方偿还,女方借的由女方偿还。”离婚后被告刘勇强外出打工。2010年3月2日,原告陈新强得知两被告离婚后,多次找被告刘勇强未果,被告李小兰以其和刘勇强对债务有约定为由拒不偿还。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勇强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借款人是被告刘勇强,但该款项用于两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且被告不能证明该款项是被告刘勇强的个人债务,故该款两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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