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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9 00:11:23 人浏览

导读: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2009年9月,被告王某为债务(zhaiwu)人李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2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后,李某未向原告张某归还借款12万元。原告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被告王某及王某的妻子陈某,以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zhaiwu)均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两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为债务人李某向原告张某提供保证系其个人行为,保证行为的受益者是债务人李某,而不是王某的家庭,陈某作为王某的妻子并没有从中受益。王某因为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形成的债务应当为王某的个人债务,并非王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不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某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遂判决由被告王某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驳回对被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中可以确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夫妻双方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或者说夫妻双方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原告张某根据该条规定认为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保证人王某承担的保证债务亦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字面上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条规定实际上超越了婚姻法规定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精神,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如果一昧的适用该条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会过分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弱化保护未从该债务中受益的夫妻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显失公平。我们要考虑到我国婚姻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其各项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都必须适用在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情形上,不能脱离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夫妻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人格,其行为有的可以视为夫妻家庭的行为,行为的效果由夫妻共同承受,有的行为却只能是其个人行为,行为效果只能由其个人承受。只有夫妻共同承受的行为才可以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不能脱离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应当结合“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法律精神考虑该债务的形成是否是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对于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如果债务形成时,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夫妻是否共同从该债务中受益,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如果债务形成前后,夫妻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从该债务中受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可以看出,被告王某为债务人李某向原告张某进行担保这一行为并未得到妻陈某的认可,未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而因债务人李某不履行债务由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形成的保证债务的受益人只有债务人李某,陈某未从该债务中受益,所以该债务只能是王某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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