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受托人订立而未披露委托人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否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导读:
由受托人订立而未披露委托人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否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这是一种未披露委托人的合同,即未披露本人的代理(agency of undisclosed principal)。委托人直接行使受托人的权利的情形,被称为委托人行使介入权(right of intervention)。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的情形,被称为第三人行使选择权(right of election)。本条也是借鉴普通法的代理制度而作出的规定。按照普通法的观点,委托人介入权的创设,主要出于在市场经济下人们为达到交易便捷和提高市场效率的目的。在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履行义务时,委托人可以直接介入合同,这被视为受托人已将他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向委托人转让,只要第三人收到委托人向其行使请求权的通知,第三人就不能再与受托人谈判解决纠纷。这就可以把两个解决纠纷的程序简化为一个程序,可以提高效率,减少诉讼费用,也有利于保护委托人利益。第三人的选择权与委托人的介入权具有同样的功能。在受托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这被视为第三人代位行使受托人的权利,只要委托人收到第三人向其行使请求权的通知,委托人就不能再与受托人谈判解决纠纷。那末,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时,如果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这种仲裁条款能否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笔者认为,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是本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制度中常见的情形。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时,如果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这种仲裁条款应当能够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否则,就失去了订立仲裁条款的意义,介入权制度和选择权制度的功能也将受到损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交强险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保险公司能否对抗事故第三者的起诉?审判实践中,不少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交强险合同时,约定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仲裁。事故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向法
仲裁协议中要有以下内容:一、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