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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及相关的纠纷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7 08:35:21 人浏览

导读:

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及相关的纠纷案例债务承担合同是债务承担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一。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债务承担合同因主体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一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一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从立法上来看,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前

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及相关的纠纷案例 

债务承担合同是债务承担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一。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债务承担合同因主体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一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一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

  从立法上来看,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前段的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针对债务承担合同的形势而言,显然《民法通则》与理论界是一致的。

  尽管《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仅仅肯定了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对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务承担合同并没有明确,但理论界普遍认为,“由于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的,所以与此而言,在债务转移问题上,债权人拥有比债务人更为优越的地位,根据‘举重明轻’的解释规则,应当认为既然债务人可以转移债务,债权人当然也可以转移债务,所以,第三人完全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进行债务的转移。”

  也就是说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即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笔者认为,对于债权人能否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要进行区别对待:在民事领域,债权人可以是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在商事领域,特别是以产品为标的物的债务,债权人不宜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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