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类型 > 企业债务 > 合同债务 >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7 03:55:14 人浏览

导读:

首先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的区别。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承担是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

  首先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的区别。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承担是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返还财产的性质,理论上存有不同认识:(1)返还财产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2)返还财产属于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3)返还财产虽然从性质上看主要是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但并不排斥根据不当得利返还。我国学者有认为,第二种观点为我国目前的通说,因为物上请求权比不当得利请求权对原所有人更为有利。

  也就是说基于债权性质,已经支付的货款应该归还债务人,而基于国内理论的通说,行使物上请求权支付的货款应该归还第三人。从何种目的出发,取决于立案的案由。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