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合伙债权人权益
导读:
切实保护合伙债权人权益
1.事务所的合伙人首先应该是自然人。在合伙事务所中,合伙人是事务所风险的最终控制者和承担者,其对社会的贡献不在于它出具过多少审计报告,而在于是否在审计报告中“说实话”,而要在审计报告中“说实话”,必须依赖其高超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以及亲临现场的职业判断行为等,对此,非专业人员与法人一样,都没有职业判断能力,只能依赖于必要的授权,在有授权的情况下,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取决于代理人的忠诚,存在不容忽视的代理问题。所以,无论从保护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角度看,还是从合伙人自身利益保护的角度说,法人与非专业人员都没有必备的职业判断能力,容易遭受有职业判断能力的代理人的欺骗,进而难免不欺骗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此外,即使让资本势力雄厚的法人与非专业人员成为事务所的合伙人,也不是一个最优的责任制度安排。
2.事务所合伙人不是一般的自然人,还是CPA。虽然注册评估师和注册税务师有一定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也能亲临现场,但在执业能力上,注册评估师的专业能力主要体现在对资产现时价值的判断上,注册税务师的专业优势主要表现在税务稽查、申报与筹划上,审计与资产评估、税务稽查、税收申报、税务筹划有很大差异,总体而言,仅仅依靠考试获得注册评估师资格和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在审计职业判断能力上不如CPA,并且,事务所是主要提供审计这种智力服务的经济组织,注册评估师和注册税务师可以分别成为评估事务所和税务事务所的合伙人,发挥他们各自的专业优势。
3.事务所合伙人不应该只是普通的CPA,应当是“德高”、“足资”、“多才”的CPA。众所周知,审计报告必须由合伙人签发,独立审计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打击代理人的腐败、提高资本市场中企业的质量、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等具有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再加上独立审计的团队生产、信息不对称等特点,进一步凸现出要求合伙人道德水准高的特别重要性。但道德品质高并不意味着人们在审计活动中不会发生审计失败,意味着更难在审计报告中“说谎”和在发生审计失败时更能自觉地尽力承担赔偿责任。在制度设计上需要考虑合伙人对未来民事责任的承担能力:(1)要迫使事务所说“实话”,说到底,就是要迫使合伙人说“实话”,必须以合伙人一定的最好是全部的私人财产作抵押,同时,也是社会相信CPA审计报告的经济基础;(2)事务所的经营管理需要各种经营(决策)能力(包括各种职业判断和管理决策技术)作支撑,可惜的是人们的经营决策能力是不能直接测度的,在正常情况下,人的私人财产是其经营能力的重要信号,在实际经营中,富人比穷人更有号召力;(3)让私人财产殷实的CPA作合伙人,是防止CPA滥用人们对独立审计信任的重要约束机制之一,这是因为,如果CPA在审计报告中“说谎”就让合伙人承担“说谎”引起的民事赔偿的无限连带责任,在自利动机的推动下,合伙人自己不敢“说谎”,同时也有了监督其他人员“说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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