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个人债务独自承担
导读:
【夫妻个人债务认定】夫妻分居期间个人债务独自承担
■案例:
王X和张X于1997年登记结婚,于2004年投资开办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由张X经营。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05年夏,张X离开家与王X分居生活。
王X于2005年底诉至法院,请求与张X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诉讼中,张X虽然同意与王X离婚,但称2006年1月13日,美容美发店因两个姑娘在店内卖淫被公安机关罚款16000元,该罚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王X应承担一半。王X对张X所称的16000元罚款不予认可,认为张X所称债务是张X的单方债务,自己不应分担。
■兆君律师事务所史西宁律师评析:
一、夫妻一方因违法经营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营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者,在离婚诉讼中,对其在经营期间的财产、债务等情况很难查清。因此,必须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正确认定夫妻经营性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范围,同时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均应按《意见》第四十三条精神,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二、美容美发店的16000元罚款为何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张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张X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实,而张X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是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实践中,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因此,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
三是本案中的16000元罚款系张X一人非法经营造成,王X未参与共同经营。由本案事实情况可知,虽然美容美发店是王X和张X婚后的共同财产,但该店一直是由张X一人经营。而16000元罚款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张X的辩称主张,且该罚款即使客观存在,也是张X一人非法经营造成,王X事先并不知道,又未参与共同经营。所以,16000元罚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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