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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富豪身陷爱建资金谜局的背后个人债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8 09:03:22 人浏览

导读: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神秘富豪身陷爱建资金(zijin)谜局的背后

  富豪颜立燕和昔日“密友”爱建之间的多次资金(zijin)往来,是颜立燕为帮爱建弥补资金窟窿,还是颜立燕图谋富了自己、掏空爱建?当爱建向公安部举报颜立燕等人职务侵占后,经上海警方侦查,上海市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和合同诈骗罪对颜等4人提起公诉。而这两个罪名能否成立,引发了刑法学专业人士的讨论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肖莎 法治周末记者 王婧

  被媒体热炒一时的上海富豪颜立燕涉嫌“挪用资金罪”和“合同诈骗罪”的案子,自2月开庭以来,一审法院至今尚未宣判。

  3月24日,刚刚从上海出庭回来的田文昌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颜立燕一方和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爱建股份)方面的人仍然在就双方的资金纠葛问题进行谈判。

  昔日“密友”因借款反目

  2009年初,爱建股份的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爱建信托)通过天津一家律师事务所,向公安部举报马建平、颜立燕职务侵占并获立案,后该案转到上海,经过警方侦查,颜等4人相继被刑事拘留。

  2010年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颜立燕等4人提起公诉,公诉方在起诉书中指出:2000年10月,刘顺新、颜立燕、马建平和陈辉4人密谋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贷款方式将爱建信托的资金挪给颜立燕个人使用。颜立燕还与马建平共谋,以承担爱建信托不良资产为名骗取资金,2003年1月和2004年5月分别将哈尔滨未开工建造的爱建新城20万平方米地下建筑虚构为商服建筑,共向爱建信托折抵40亿元。

  就此,公诉方称颜立燕和马建平涉嫌挪用资金罪和合同诈骗罪。

  除了颜立燕,其余3人均为爱建方面的人,其中刘顺新原为爱建股份副总经理、上海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爱建证券)董事长,马建平原为爱建信托总经理,陈辉原为爱建信托总部总经理、爱建证券董事。其中,爱建证券为爱建信托的子公司。

  作为此案中惟一一个非爱建系的人,颜立燕因曾跻身胡润富豪榜但又低调行事,被媒体关注已久,甚至有媒体因未见过其本人而弄错性别,称其为“神秘女富豪”。

  “检方在起诉书中提到的颜立燕和马建平等人多次共谋挪用资金,实际上都是颜立燕为了帮助爱建信托补资金窟窿而进行的资金往来行为。颜立燕此前曾多次帮助爱建信托补上资金窟窿近30亿,爱建方面最近又要求颜立燕‘补窟窿’,涉及资金20多亿元,颜立燕拒绝了,爱建信托就把以前的事儿都抖落出来了。”颜立燕的辩护律师之一赵霄洛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知情者告诉记者,颜立燕当初能够通过房地产开发业务发家致富,爱建信托帮了很多忙,对此颜立燕非常感恩。所以当爱建信托出现资金问题时,颜立燕才多次倾力相助。

  赵霄洛为《法治周末》提供了一份清单,列出自2002年起颜和爱建信托之间的资金往来,前后共有6次之多。“2008年9月爱建股份重组,需要资金,便求助于颜立燕出资帮助爱建重组。颜当场予以回绝,表示已无力再次帮助爱建了。”赵霄洛解释。

  有知情者表示,正是因为颜立燕的拒绝,才导致了爱建方面恼羞成怒,从而对颜等人举报,“以让颜立燕的所有归零”。

  与颜立燕一方对爱建方面“恩将仇报”的控诉不同,有爱建方面的人认为,颜立燕这么多年来通过爱建方面富了自己,却掏空了爱建。

  挪用资金罪vs.一般违规

  公诉方认为,起诉这4人涉嫌挪用资金罪涉及的资金主要有三笔:2000年11月到2001年9月间,颜立燕等4人先后多次将爱建信托的9.69亿元人民币给颜使用;2001年8月至9月间,马建平、刘顺新经共谋,又将爱建信托资金4.689亿元以委托方达公司管理的方式,通过划款、本票背书给颜立燕使用;2000年12月至2001年6月间,马建平又与颜立燕共谋,先后多次将爱建信托资金1.5亿元给颜立燕使用。

  “上述资金到期未能归还的共9.37亿元。”起诉书中如此写道。

  对于公诉方提到的“共谋”以及“挪用资金”供颜个人使用,颜立燕当庭否认了:“指控完全不是事实,资金我一分钱没用,都是爱建证券用的。”

  田文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最初是爱建信托和爱建证券的人与颜立燕商量,说在香港炒股赚钱,但是国家有规定,信托公司的钱不能转到本系统内的证券公司使用,因此马建平就想通过颜立燕的公司把爱建信托的钱转到爱建证券,“这些钱并非为颜个人使用,而是被爱建证券拿来炒股了,其中6.87亿元被拿到香港去炒股,其余的都给爱建证券在国内使用”。

  2001年11月,爱建信托、爱建证券和颜立燕等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号称梳理了爱建信托、爱建证券和颜立燕旗下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田文昌表示,依照这份协议,通过颜立燕公司转到香港炒股的6.87亿元的债权又回到了爱建股份手中,而且公诉方指出的“到期尚未归还的9.37亿元资金”也已经归还。

  田文昌告诉记者,公诉方和4名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拿到香港炒股的6.87亿元是颜立燕直接给的,还是通过爱建证券给的。若是前者,这就相当于资金给个人使用了,若是后者,该笔资金的流动就是公司行为。而检方之所以认定颜等4人涉嫌挪用资金罪,是因为检方认为从爱建信托挪出来的钱给颜个人使用了。

  那么,颜立燕等4人的行为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page]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浩然认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必须是个人的名义,把本单位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而从现有证据看,颜立燕和爱建方面之间的种种资金往来都是公司行为,且有多份书证为证,非个人行为。“如果所谓‘挪用’的资金都是在爱建内部使用,炒股无论是亏了还是赚了都是爱建兜底,都不在颜立燕的掌控之内,怎么能说颜立燕是挪用呢?”陈浩然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挪用资金罪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行为,如果要定颜立燕挪用资金罪,那他也只能是马建平等人的“共犯”,毕竟颜立燕不是爱建公司的工作人员。而确立“共犯”,就要有“共谋”行为。

  刑法学教授赵秉志认为4被告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性质的“共谋”证据并不存在。因为他们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个人利益。

  “说挪用资金罪有点牵强,但违规的嫌疑比较大,毕竟信托资金按照规定不能在自己的证券公司炒股。爱建的几位员工在这个过程中有渎职行为,毕竟他们对这种资金挪到股市炒股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非常清楚。”阮齐林表示。

  合同诈骗vs.合同纠纷

  爱建证券拿回6.87亿元债权之后,由于股票贬值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这时爱建信托出现了6.87亿元的窟窿,年报通不过,面临着可能ST(特别处理)。

  公诉方指控,此时颜立燕与马建平共谋,以承担这笔不良资产为名骗取资金,将尚未开工建造的爱建新城10万平方米地下建筑虚构为商服建筑,向爱建信托折抵20亿元。2004年5月,颜立燕又虚构了爱建新城10万平方米地下商服建筑,以每平方米2万元价格折抵给爱建信托。“上述资金颜立燕实际占有17.11亿元。颜立燕单独或伙同马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爱建信托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资金,应以合同诈骗罪追求刑事责任。”公诉方称。

  赵霄洛和田文昌告诉记者,这两次用爱建新城折抵现金的行为,均因爱建信托出现资金窟窿所致。

  庭审当日,证人证言显示,当爱建证券的6.87亿元的股票贬值后,是爱建股份的总经理助理王昌达给董事长顾青提议,可以找颜立燕消化。于是,2003年1月21日,爱建股份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用20亿元购买颜立燕在哈尔滨的爱建新城10万平方米的地下建筑。此后,双方建立了哈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爱建占15%股份,王昌达任哈爱达公司的总经理。双方还签订了协议,约定两年后,如果房子卖不出去,哈爱达以每平方米2万元的价格回购。

  “2003年12月,爱建信托又出现11.017亿元窟窿。爱建信托请颜立燕再次援手,颜表示同意。用补6.87亿元窟窿的方式进行了‘资金消化’。”赵霄洛说。

  在颜立燕卖给爱建的地下商服建筑中,由于规划问题和对人防建筑的误解,有3.4万平方米为结建式建筑,土地证没办下来。

  田文昌告诉记者,双方前后对这两个10万平方米建筑签过多次合同,最后于2005年9月30日签订了《最终处置协议》,约定给予爱建13.5万平方米的商服用途面积,不足部分将由哈爱达以2万元/平方米回购。

  但公诉方认为,颜立燕与马建平曾私自将回购改为优先回购,且颜立燕虚构了商服用途,没有履约的诚意,构成合同诈骗。

  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中有两种行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也就是说先有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欺骗对方的手段,才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诈骗是个复合行为,一旦顺序错了,就无法构成该罪名。从这个案子来说,是2003年先签订了10万平方米的商服房地产的合同,过了几年才出问题,建筑因为土地证问题无法完全交付。这是先有目的,然后才有手段行为的,顺序上来说不对。”陈浩然表示。

  在陈浩然看来,既然双方当时也签订了回购协议,规定清楚如果房子卖不出去,颜的公司以2万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这说明双方对这件事情肯定是讨论过的,爱建肯定是旱涝保收。说是合同诈骗根本不能成立”。

  阮齐林则认为,判定是否是合同诈骗罪一个很重要的根据是客观上的还款能力,如果借款的目的是营利性的,还要看他的借款事由是否有诈骗行为,因为还款能力是基于借款理由的。“如果确定了有欺骗,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不行。判断是否是非法占有,一般都是靠推断。比如有还款能力却不还,或借钱后挥霍掉,或携款潜逃等。”阮齐林说。

  对此,田文昌告诉记者,颜立燕在法庭上还一再表示,可以协商,也可以服从法院的民事裁决,更具有执行法院判决的经济实力。

  记者采访了多位刑法专家,他们均认为,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前提,在这个案子中,双方签约的目的是消化坏账和融资,而合同中回购约定和交付资金利息的事实,印证了双方签约时的融资目的是明确的。而且最后的《最终处置协议》最终又作出了补偿约定,这也就排除了颜立燕公司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该目的实现的可能性。

  陈浩然认为,颜立燕和爱建之间的纠葛,充其量是个民事合同纠纷,比如说执行合同时出现了变化或差错,但不能上升到刑事的层面。

  对于陈浩然的看法,田文昌也认为,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而且是可以妥善解决的民事纠纷,却以刑代民,把民事问题刑事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纠纷,为什么不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尤其本案是发生在双方具有足够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并不存在执行力方面的障碍。这种以刑代民的倾向现阶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倾向性是不健康的,更是有危害的。”田文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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