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已亡其财产可作偿债
导读:
债务人已亡其财产可作偿债
亲人已逝,债务犹在。债权人陈先生将死者蒋某的妻儿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对方为了逃债,说要“放弃继承”。可是在继承了房产后,又说死者没有产权份额。在事实面前,死者亲属的辩称不攻自破。目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蒋某的妻儿父母以两套房产现有价值六分之一的份额为限,归还陈先生借款75万元的一审判决。
陈先生与蒋某是生意上的朋友。蒋某为了周转资金,陆陆续续向陈先生借款。令陈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蒋某因病,在欠了一屁股债的情况下,于2008年秋天死亡。为此,陈先生在获悉蒋某有遗产的情况下,将其妻儿父母一同诉至法庭,要求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归还借款。蒋某的4个亲属表示放弃遗产继承。于是,法官指定蒋某的儿子为遗产执行人,并作出由蒋某儿子以蒋某遗产范围为限向陈先生归还
借款的判决。
鉴于对方放弃遗产的表示,陈先生虽然申请了执行,但对真正实现债权并没有抱多大的希望。
然而,让陈先生感到兴奋的是,他发现了蒋某亲属获得闵行两套产权房所有权的消息。而这两套房产有蒋某的份额。于是,陈先生再度将蒋某的妻儿父母诉至法庭,要求判令从继承蒋某的房屋产权遗产份额中归还借款75万元。
蒋某的妻儿父母这次不能再以放弃遗产来为自己辩解了,但仍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请。理由是,这两套房产是拆迁所得。原本可以拿到一套,但由于蒋某做生意时缺少资金,因此放弃了在动迁安置房屋中的权利,转为要求取得动迁款。最终,蒋某拿走了部分动迁款。因此,这两套房产中蒋菜没有产权份额,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查明房产中有没有蒋某的份额至关重要。承办法官走访了当年拆迁安置的有关公司。经公司出具材料表明,公司曾于1998年与蒋某的母亲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协议安置了涉案的这两套房产。根据造房申请用地报告,这两套房屋产权为蒋某及其妻儿父母5人所有。蒋某亡故后的2009年10月,其妻儿父母要求变更房屋户主并办理了两套房产产权证。现一套产权登记在蒋某妻儿的名下,一套登记在蒋某父母的名下。
法院认为,已查明的事实表明,原有私房的动迂安置对象包括蒋某等5人,而按拆私还私的动迁方式将两套系原有私房财产的转化后,蒋某亦为两套房产的共有人之一。考虑到被拆房屋的首次建造时间在蒋某婚前,且蒋某在动迁安置时领取了7万余元差价款,故蒋某父母的的产权份额应多于蒋某及其妻儿。综上,确认两套房产的六分之一产权份额属蒋某所有。在蒋某死亡后,其产权份额转化为其遗产。现两套房产分别登记在蒋某妻儿和其父母名下,可见他们在前案判决生效后实际继承了蒋某的遗产,因此,应以蒋某的遗产范围为限清偿其生前所欠债务。而蒋某所欠陈先生债务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上述判决对本案具有即判力。现陈先生要求蒋某妻儿父母以两套房屋中的遗产范围为限归还部分借款5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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