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自拟欠条是否有效?
导读:
村委财务出纳自拟欠条借钱给村委万余元,欠条虽加盖了公章却保存在自己手中,且村委收支账本上并未显示此款进出情况,出纳据此欠条起诉村委索要欠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日前,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出纳马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7年,马某担任所在村村委出纳员两年。马某诉称,2006年5月,其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及借款协议书,约定村委将3亩土地承包给马某,土地承包费每年260元,由马某向村委出借现金1.2万元,借款月息0.7%,借款期限2年,以马某向村委出借的借款利息折抵土地承包费,剩余差额待还款时结清。因协议约定的承包地系本村其它村民承包合同未到期的农田,马某始终未能得到该承包地的使用权。今年7月,马某手持土地承包(含借款)协议书、加盖村委公章的1.2万元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村委返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所持有的借条系马某自己用复写纸所写,一式两联,但两联借条均存放在马某手中。当时的村委会计对该笔借款不知情,借款未入村委当时的收入、支出账。
法院认为,马某持有借条一份,主张其村委会借款1.2万元。从形式看,马某所持借条加盖了村委公章,借贷关系成立,但从实质上看,马某作为村委出纳,两份借条均系其自己书写并保管,该笔借款马某完全可以“左口袋出、右口袋进”,要使该款成为村委借款,必须从村委账目上体现该笔收入,或是没有收入账但必须有相应的支出账目。而该笔借款未通过村委会计入账,也未入村委支出账目,不能证实该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法院遂依法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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