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举例说明
导读:
企业所得税计算举例说明
某企业(内资)2008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4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50万元,销售费用中共列支广告费320万元,业务宣传费40万元,若企业当年共实现利润总额480万元,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某居民企业2008年度取得境内所得400万元,从韩国取得所得200万元,韩国税率35%,已纳所得税70万元,从美国取得所得100万元,美国税率20%,已纳所得税20万元,计算企业2008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1、 采用利润调节法
该题的考点就是怎样调整业务招待费 与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调整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前列支该费用的60%,但是不能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五,所以50*0.6=30万,(2400+400)*5/1000=14万,所以所得税前关于业务招待费应该扣除12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万(50-1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前列支费用不得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15%,(2400+400)*0.15=420万,大于题目中的320万(广告费)+40万(业务宣传费),所以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该部分费用不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480万(调整前的利润)+36万=516万
所得税=516*25%=129万
附注:上楼对于本题的回答,虽然结果一致,但一个明显的错误就是对于业务招待费 与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的计算基础都应该是2400+400=2800万,而不是前者用2800万,后者用2400万,2800万整体属于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题目中没有明确说明其他业务收入是包含哪些收入,对于这样模糊不清的题目CPA考试是不可能出现的。
2、本题考的就是境外收入如何补缴税款的问题。
在韩国的收入回国内的话,应该交200*0.25=50万,也就是说在国外多交了20万(70-50),回国后不用再交,而且这多交的20万要在以后5个年度里留抵其在韩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美国的收入回国内的话,应交100*0.25=25万,也就是应该补缴5万(25-20)
综上,该企业今年境外收入应纳所得税为5万,境内收入应纳所得税=400*0.25=100万 合计为10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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