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股东要偿还所欠债务
导读:
公司注销后股东要偿还所欠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在营业期间曾欠他人货款,之后该公司被依法注销,那么这笔货款该向何人追偿?近日,我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由公司股东负责清偿这笔货款。
2004年1月,应某与钱某在我市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营五金制造,注册资本100万,股东为应某、钱某二人,其中应某出资70万,钱某出资30万,由应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并兼任总经理,钱某任监事。之后公司开始营业,2005年10月,该有限公司与曹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曹某向公司提供玻璃盖,公司按时支付货款。由于曹某提供的玻璃盖价廉物美,之后公司又向其购买了一批。两次买卖共计货款11220元,曹某几次催讨货款,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由于经营不善,2006年10月,应某与钱某召开股东会(其实也就他们两个人),决议解散公司。2006年10月20日,该公司被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曹某知道后非常着急,他了解到有限公司不同于合伙,合伙解散后,其所欠债务还可以由合伙人连带清偿,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所欠债务由公司独自承担。现在公司不存在了,欠款该向谁追讨呢?无奈之下,曹某将两个股东应某、钱某以及公司的仓库保管员一起告到我市法院,要求此三人连带承担公司所欠债务11220元。法院受理后告知曹某,仓库保管员只是公司的员工,他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于是,曹某又撤回了对仓库保管员的起诉,只诉应某和钱某。法院审理后认为,应某和钱某作为该有限公司仅有的两位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在公司的资产无法承担责任时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由于公司已经解散,因此公司所欠债务应由应某和钱某承担。2007年6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应某和钱某共同给付曹某货款1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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