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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同一人 一桩借贷纠纷案剖析债务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6 15:24:25 人浏览

导读:

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同一人一桩借贷纠纷案剖析东北塘法院审结一起债权债务归并一人的借贷纠纷案件。借钱还钱,自古天经地义。钟某9年前向某灯具厂出借10万多元人民币,后灯具厂报歇,钟某出借的钱却没有得到清偿。为此,他向灯具厂的主办单位卫生院提起诉讼,使钟某始

  债权人债务人为同一人 一桩借贷纠纷案剖析

  东北塘法院审结一起债权债务归并一人的借贷纠纷案件。

  借钱还钱,自古天经地义。钟某9年前向某灯具厂出借10万多元人民币,后灯具厂报歇,钟某出借的钱却没有得到清偿。

  为此,他向灯具厂的主办单位卫生院提起诉讼,使钟某始料不及的是,法院当庭驳回了

  他的诉讼请求。钟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钟某这十多万元债权,是怎样从口袋里“飞走”的呢?这还得从钟某与灯具厂签订的一份协议书说起。1992年至1995年,钟某承包经营这家集体企业灯具厂。期间,灯具厂向钟某借款108161.14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没有约定期限,灯具厂也向钟某出具了借款收据。钟某结束承包后,灯具厂法定代表人与钟某签订了一份“说明”,说明中约定:“灯具厂原账面债权债务自去年(注:指1995年)9月1日始统一归属承包者所有。以后一切经营业务,债权债务的处理一律与灯具厂无关。”法院审理中,钟某面对这份协议,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借款发生在1994年,灯具厂1995年9月1日以后的债权债务才归属自己,9月1日以前的债务应由灯具厂承担。而卫生院则认为,1994年的灯具厂的借款属原账面债务,从1995年9月1日起开始,灯具厂的债权债务都归并给了钟某。故这一笔借款的还款人应是钟某本人。同一借款钟某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还款人,应产生债的消灭。

  针对双方不同的理解,法官们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协议中的这一段文字具有两层意思,前一句话是灯具厂债权债务归属及其归并时间的约定,在这句话中,主语是“债权债务”,谓语是“归属承包者”,“灯具厂原账面”是主语的定语,“自去年9月1日”是状语,修饰谓语动词,确定归属时间。根据以上语法分析,被告方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而原告方错将时间状语理解成主语“债权债务”的定语,钟某认为1995年9月1日前发生的债务仍由灯具厂承担仅是对后一句话的推定,这一推定与前一句发生对抗,应以前一句话确定的意思为准。据此,法院判决认为,灯具厂向钟某所借的108161.14元债务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消灭,钟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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