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9月1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7.47%下调至 7.20%,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4.77%下调到4.59%,下调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5.22%下调到5.13%,下调0.09个百分点。
三、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四、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2)。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按时执行。
六、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七、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传真:010-66012765)
附表:1.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2.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八年九月十四日
附表1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利 率 ││ 项 目 │ ││ ├───────────────┬──────────┤│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一、短期贷款 │ │ │├────────────────┼───────────────┼──────────┤│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 6.57 │ 6.21 ││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 7.47 │ 7.20 │├────────────────┼───────────────┼──────────┤│ 二、中长期贷款 │ │ │├────────────────┼───────────────┼──────────┤│ 一至三年(含二年) │ 7.56 │ 7.29 ││ 三至五年(含五年) │ 7.74 │ 7.56 ││ 五年以上 │ 7.83 │ 7.74 │├────────────────┼───────────────┼──────────┤│ │ 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 │ ││ 三、贴现 │ │ 同前 ││ │ 加点确定 │ │├────────────────┼───────────────┼──────────┤│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 │├────────────────┼───────────────┼──────────┤│ 五年以下(含五年) │ 4.77 │ 4.59 ││ 五年以上 │ 5.22 │ 5.13 │└────────────────┴───────────────┴──────────┘
附表2
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利 率 ││ 项 目 │ ││ ├───────────┬───────────┤│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第一类 │ │ │├────────────────────┼───────────┼───────────┤│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 │ │ │├────────────────────┼───────────┼───────────┤│ 船舶 │ 4.86 │ 4.59 │├────────────────────┼───────────┼───────────┤│ 成套和高技术含量 │ 5.67 │ 5.40 │├────────────────────┼───────────┼───────────┤│ 低技术含量和一般产品 │ 6.39 │ 6.12 │├────────────────────┼───────────┼───────────┤│ 第二类 │ │ │├────────────────────┼───────────┼───────────┤│ 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 │ 6.03 │ 5.76 │├────────────────────┼───────────┼───────────┤│ 第三类 │ │ │├────────────────────┼───────────┼───────────┤│ 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 │ 4.59 │ 4.32 │├────────────────────┼───────────┼───────────┤│ 贫困县办工业贷款 │ 4.59 │ 4.32 │├────────────────────┼───────────┼───────────┤│ 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 │ │ ││ │ 4.59 │ 4.32 ││ 生产贷款 │ │ │├────────────────────┼───────────┼───────────┤│ 其他类 │ │ │├────────────────────┼───────────┼───────────┤│ 银行系统印制企业 │ │ ││ │ 4.68 │ 4.68 ││ 基建储备贷款 │ │ │├────────────────────┼───────────┼───────────┤│ 扶贫贴息贷款(含牧区) │ 3.00 │ 3.00 │└────────────────────┴───────────┴───────────┘[page]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09月14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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