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风险
导读:
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风险
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在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都明确了存单出质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不按照规定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手续,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我们在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对风险也不可忽视,笔者就此对在办理存单质押贷款程序方面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应办理存单核押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因此,在办理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存单核押非常重要,不管是本社存单还是他社存单都要按规定进行审核,信用社经办人员要亲自查询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办理存单质押止付和存单核押手续,并需加盖存单开户社业务章,经办人章(或签字)及经办社核押日期,以防虚假存单质押和防范存单质押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二、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应签订质押合同
根据《担保法》和《质权法》规定,存款单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只有对存单办理核押无误的情况下,存单交付信用社保管,出质人出具存单质押承诺书,填写存单质押明细表,将存单开户姓名、帐号、金额、开户日期、期限(到期日),及密码等逐一填写完整。然后与客户签字质押合同。若为第三方存单出质,还应由第三方担保人出具担保意见书。还有,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比例一般不得超出质押存单金额的90%,以防贷款到期不够抵偿贷款本息。
三、质押存单应入库保管
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贷款合同签订后信贷员应将质押存单连同贷款资料、借款借据交由会计进行审核,同时,借款人要亲自到营业厅柜台办理贷款出帐手续,经会计审核无误后方可将贷款以转帐方式存入其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帐户内,并将质押存单记入表外帐,并视同重要凭证入库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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