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类型 > 金融债务 > 贷款债务 > 一会计挪用世界银行贷款被判挪用公款罪

一会计挪用世界银行贷款被判挪用公款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6 08:11:11 人浏览

导读:

一会计挪用世界银行贷款被判挪用公款罪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局项目办公室会计陆某,因挪用世界银行贷款254万元而被押上被告席。12月3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退赔尚未归还的公款234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会计挪用世界银行贷款被判挪用公款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局项目办公室会计陆某,因挪用世界银行贷款254万元而被押上被告席。12月3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退赔尚未归还的公款23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局于1993年5月4日成立区畜牧局项目办公室,作为该局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广西畜牧系统内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及外事外经工作,其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国农业支持服务项目(广西畜牧部分),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该项目办公室由刘某(在逃)任主任,陆某担任会计工作。被告人陆某经与刘某商定后,由陆某于2001年1月至2003年7月间,先后20次将该局项目办公室公款共254万元人民币,以付工程款的名义转入南宁市某玻璃钢厂在中国工商银行望州东分理处的帐户,然后由某玻璃钢厂将款提出,转给刘某和陆某,尔后由刘某具体操作,用于投资私人生意。这期间,仅于2002年10月归还项目办公室20万元人民币,其余234万元人民币至今尚未归还。

  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陆某挪用公款254万元,仅归还20万元,大部分赃款未退还,属“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