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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要求其如何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6 05:37:59 人浏览

导读: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的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

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的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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