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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再审的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30 11:57:33 人浏览

导读:

刑事案件相比民事案件而言,更加需要谨慎处理,因为不仅涉及财产还会涉及人身。在现代社会为了保证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所以每次在进行完一审之后都可以由当事人进行再审的申请,但是这个再审的申请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的。接下来,关于刑事案件再审期限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刑事案件相比民事案件而言,更加需要谨慎处理,因为不仅涉及财产还会涉及人身。在现代社会为了保证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所以每次在进行完一审之后都可以由当事人进行再审的申请,但是这个再审的申请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的。接下来,关于刑事案件再审期限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刑事案件再审期限

  12月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刑事案件的再审程序是什么

  1、再审程序属于“非常程序”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其“非常程序”属性,是就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而言的,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用。古罗马的“一事不二理”原则,对既判力的维护和司法权威的张扬达到极致,因而那个时候对已决案件进行复审是不允许的。

  2、再审程序具有“反程序性”

  尽管再审程序是在极端例外的情况下来修正“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但结果终归是有关案件的判决被法院推翻,已经结束的程序又反复了一次,程序的安定性和经过诉讼程序所确定的既判力遭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破坏;而程序的安定性是诉讼的基本价值之一,判决终局性特征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所以再审程序本身具有“反程序”特性。

  3、再审程序要与诉讼效益原则协调

  从现代司法的角度来看,司法资源包括司法中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都是有限的,在同一个时期资源则相对是定值,所以投入到再审中的资源越多,则投入到一审、二审等正常审级的资源就越少,正常审级的审判质量就会降低;从逻辑上讲,又会导致再审更多的启动,如此恶性循环,使司法资源的利用出现了不必要的损耗,并导致司法的效率和效益在总体上降低。”

  4、再审程序的启动意味着要在同一案件上重复投入司法资源,这似乎与效益原则不符,但是从公正的角度看,这又是为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消除一审、普通上诉审中程序错误因素和裁判者的过错因素,是减小这一代价的必由之路。

  三、刑事案件再审注意事项有哪些

  1、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人还需提供被申请人和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刑事案件再审期限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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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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