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影响对侦查工作
导读:
核心导语:因为案件需要所以很多时候,律师都可以进行调查取证,那么当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对于侦查工作具有哪些影响的呢?主要的特征预计要素具有哪些影响与及性质特征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一)增加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领域履行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职责的重要权力。职务犯罪的侦查与反侦查的斗争相当激烈。通常情况下,侦查人员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侦查有着很多便利,但是律师介入侦查时间提前,无疑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会认为有律师作为“靠山”,而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从而使讯问谋略及其运用的效果受影响。职务犯罪侦查权力的神秘色彩被淡化、侦查信息的掌控难度增大,侦查行为的“保密”期限将大大缩短。
(二)增强侦查活动的对抗性
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可以同步,并且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可能是律师所要取证的对象,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证言并存的局面,将影响侦查效能乃至惩处能力。少数素质不高的律师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稍加“点拨”,犯罪嫌疑人及主要证人就有可能翻供翻证。
(三)影响案件定性的准确性
按照《律师法》规定,受委托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所收集调取或者自行调取的证据如果在侦查部门视野之外,就会影响侦查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其侦查结果的掌控,形成侦查与律师双方对案件证据信息不对称,最终势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产生影响。
(四)影响证人作证的稳定性
由于受委托律师的特殊性,律师取证的目的、方向和角度即出发点和归宿,取决于为当事人服务。如果律师取证偏离法律轨道,则在证明对象及证据内容等方面就会与侦查部门的调查取证发生冲突,从而影响证言的证明力。特别是在律师的点拨下,一些证人因某种压力或者原因,出现证言反复或虚假证言情况,最终影响案件认定处理,甚至使真正犯罪的人逃脱法网。
(五)影响深挖犯罪的可能性[page]
律师在检察机关第一次接触嫌疑人的同时,双方在证据收集的层面上的对抗就已经开始。如果在有同案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尚未获悉同案嫌疑人或者重要证人如行贿人的情况下,律师先于检察机关有意无意地“暗示”或提醒相关人员,从而帮助案件当事人实现串供目的的可能是存在的,这势必会使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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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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