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家里困难怎么办
导读:
《刑法》第78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接下来,关于服刑家里困难怎么办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被提请减刑的罪犯如果罚金刑没有执行,法院会要求有缴纳能力的罪犯缴纳罚金。是否有缴纳能力,主要看在监狱的消费情况。如果服刑期限存了很多钱,而说没有缴纳罚金能力是说不通的,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交罚金,法院会对降低减刑幅度或不予减刑。如果在监狱的存款(包括转账存款和接见存款)少,一般就会认为无缴纳能力。对于没有缴纳能力的,减刑不会收到影响。如果法院要求提交家庭困难证明,亲属应当提交。困难证明没有固定格式,写清楚家庭生活的具体状况并写明无力执行罚金刑就可以了。困难证明应由家属签字,并由当地基层组织(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盖章证明。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适用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获得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方可适用假释。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在十年以上,符合假释条件的方可假释。但是,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再次,假释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依法采取的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变通的刑罚执行方式。
暂予监久执行制度有以下特征:首先,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特定性。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其次,执行条件的法定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严格规定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3种法宝条件。除此之外,不得将其他情形列为暂予执行条件。再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应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不是刑罚消失,只是有条件的临时变更执行的场所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均应收监执行。最后,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应计入刑期。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暂予监久执行仅是对执行场所的变更,不涉及对原判刑的改变,仍是刑罚的执行。因此尽管执行的方式由监禁人身自由的收监服刑变更为非监禁人身自由的狱外执行,但由于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仍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理监督,罪犯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有关监外执行的规定,其刑罚仍在执行之中,因此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
减刑是依照服刑人员的服刑表现。与家属经常接见无直接关系。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服刑家里困难怎么办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更多更加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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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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