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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监视居住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4 09:02:11 人浏览

导读:

实践中对于符合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条件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并不一定要将其羁押在看守所。然而有申请就会有解除,那么解除监视居住的程序是怎样的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实践中对于符合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条件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并不一定要将其羁押在看守所。然而有申请就会有解除,那么解除监视居住的程序是怎样的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解除监视居住的程序

  一、解除监视居住的程序

  公安机关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侦查结束后交给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觉得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免予起诉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

  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则就要进入公诉程序,案件即会交到法院进行审理,最后由法院判决,结果可能是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

  《检察院刑诉规则》中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

  1、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a、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

  b、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

  三、监视居住的类型

  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a、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b、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2)特定重大犯罪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尽管会比在看守所的自由多一点,但是也是需要遵守相关的行为条款的,如果违反可能会重新被羁押。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解除监视居住的程序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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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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