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新三板同业竞争
导读:
如何判断新三板同业竞争?判断是否存在新三板同业竞争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主体的判断;二是内容的判断。同业竞争是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新三板同业竞争的相关知识。
一、对新三板同业竞争的判断方法
同业竞争是指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1、主体的判断
第一类:公司第一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的股东、联合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通过协议或章程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第二类: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2、内容的判断
业务相同或近似: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
“新三板”挂牌与同业竞争。
“新三板”挂牌条件并未要求拟挂牌公司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但《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要求调查拟挂牌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因此,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系统公司)的反馈意见中,很多公司被要求对同业竞争进行说明。
3、解决办法
针对系统公司的反馈意见,如果确实存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常对经营相同相似业务的公司采取的主要办法包括:
(1)变更经营范围;
(2)拟挂牌公司股权收购同业竞争公司;
(3)拟挂牌公司资产收购同业竞争公司至清算注销;
(4)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等;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需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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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三板同业竞争的解决思路
1、拟挂牌公司通过业务剥离的方式,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竞争方;或者竞争方将竞争业务、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拟挂牌公司通过收购、吸收合并竞争方,或者竞争方以竞争性业务投资于拟挂牌公司的方式,将竞争方的公司股权、业务或资产集中到拟挂牌公司。
3、拟挂牌公司或竞争方通过注销或改变经营范围等方式,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竞争方与拟挂牌公司合理划分各自的客户对象、市场细分、产品类别细分等,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通过资产托管的方式给拟挂牌公司经营。
5、拟挂牌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挂牌前取得控股股东签订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或承诺函,以此要求发起人保证其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挂牌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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